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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完善城镇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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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完善城镇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为顺利推进2011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有效面积增加,耕地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使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通过资金投入与工程技术运用,有效整合农村建设用地,缓解城乡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拆旧区要与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相衔接,建新区要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确保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取得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及所有权人的同意。

3、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通过项目实施,实现政府争得用地指标,百姓得到实惠的目的。

4、坚持拆建挂钩的原则。乡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其年度拆旧指标安排。新建指标与拆旧成本挂钩,拆旧区乡镇可在不低于全市平均拆迁成本的前提下,等价取得新建指标。

二、主要内容与工作目标

以白杨镇等10个乡镇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乡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22个拟整理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14个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建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拆旧项目区主要做好地块认定及项目立项、房屋拆除、土地整理复垦、土地权属落实等工作,建新区主要做好地块论证认定与项目立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等。对项目区内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指标用于建新地块用地的规模控制,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1年8月-2011年2月)

1、项目选址。确定拆旧区和建新区项目地址,落实每个地块的范围、规模。

2、调查摸底。组织对拆旧区、建新区开展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并对拆旧区和建新区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

3、制定方案。出台《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4、充实机构。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5、申报立项。完善项目区的立项申报材料,向省、市国土部门申报立项。

(二)实施阶段(2011年2月-2011年5月)

1、拆旧区项目实施

(1)房屋拆除。按照“户主申请、乡镇实施、经费包干”的原则实施房屋拆除工作。2011年3月31日前与农户或相关单位签订拆除协议,2011年4月30日前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全面完成拆除工作。

房屋建筑面积齐檐滴水测量计算。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抽查核实,抽查户数和面积比例均不少于30%,准确率达95%以上的,以乡镇申报面积认定;准确率为90%至94%的,以抽查面积认定;准确率90%以下的,重新组织测量。

以下几种情况由拆旧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全部无偿拆除。

①已经搬迁的国有厂矿区,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其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由市国资局负责落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拆除。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②已经征收了的土地,并对原土地、房屋使用权人进行了货币安置补偿或异地安置补偿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无偿拆除。

③在1998年洪水后及11.26地震后已经享受国家或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个人,原住房及附属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无偿拆除。

(2)规划设计。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一个拆旧区,一套设计方案,一种复垦措施”的办法,综合考虑道路、林地、村庄等的总体布局,确保每个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达85%以上。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2011年2月28日前全面完成复垦区的规划设计。

(3)整理复垦。整理复垦的实施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按照复垦方案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市国土资源局要跟踪指导,确保土地复垦数量和质量。2011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拆旧区的整理复垦工作。

(4)权属落实。整理复垦的土地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不变,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耕种使用。原使用权人放弃用权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可予以调剂。

2、建新区项目实施

各建新区单位2011年7月31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三)验收阶段

项目验收采取分阶段、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

1、房屋拆除验收。2011年5月31日,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拆旧区房屋拆除工作进行验收。在完成拆旧区50%的面积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报批工作。报批后,商服用地的出让金用于拆迁成本及相关工程费用。

2、整理复垦验收。2011年7月31日前,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对拆旧地块复垦数量和质量及耕地面积进行自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后,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出具决算意见,向设区市、省国土部门申请予以验收。

3、建新区验收。建新区竣工后,由各建新区单位进行自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后,向设区市、省国土部门申请对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予以验收。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矿产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陈新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督查项目实施,监督挂钩资金的使用,落实周转指标的归还计划等。各乡镇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机构,选派强有力的班子具体抓落实。

(二)强化宣传。一要层层开好会,特别是分项目区开好户主会,切实统一思想,把工作做实做细,扎实有序推进。二要注意调查分析问题,特别是在推进过程中,要不断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三要把握不拆的原则,现属常住户的原则不拆,没有他处住房的原则不拆,砖混结构的房屋原则不拆。户主要求拆除的,必须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同意补助条款,签订房屋拆除协议后方可实施拆除。

(三)明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为拆旧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及项目立项、验收等协调工作。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矿产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相关协调与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评审工作。市房产管理局协助房屋拆除的有关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与审计工作。

(四)落实经费。一是房屋拆除补助款据实拨付;二是每个拆旧区工作经费按1000元/亩包干,其中国土部门500元/亩,乡镇人民政府500元/亩,经市国土局验收合格后付50%,省国土厅验收合格后付清。同时,对工作进展快、效果好的按1000元/亩予以奖励,其中,奖励国土部门500元/亩,乡镇人民政府500元/亩。三是项目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严格按照项目工程预算执行。

(五)严格考核。一要确保按时推进。各乡镇要结合各自项目实施的特点,及时制定周密、详细的实施方案,确保补偿、复垦以及土地权属落实到位。二是确保复垦质量。对拆旧区的土地复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进行,确保拆旧复垦地块的耕地与建设地块占用的耕地相比,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三要确保验收过关。不论是拆旧区还是建新区,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实施,既要保证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验收过关,同时又要保证项目实施的位置不改变、规模不突破。对完成任务较好的乡镇,下一年度土地利用指标给予倾斜,对未完成任务的乡镇,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并扣减当年度的用地指标。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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