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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完善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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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完善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码头工业城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快速推进沿江开发暨码头工业城建设,实现全市2012年工业主营业务收入300亿目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码头工业城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码头工业城各阶段的建设要求,及时完成征地、建筑物拆迁、地面附着物清理和拆迁户安置工作。

二、成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业城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征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副市长、码头工业城党组书记任组长;市公安局政委、市国土局局长、码头镇党委书记、武蛟乡党委书记、码头工业城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工业城管委会、码头镇、武蛟乡、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房管局、物价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公安局、建设局、林业局、环保局、地矿局、广电网络公司、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移动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办公地点设在码头工业城。

三、责任划分

码头工业城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情况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单位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其主要部门责任划分如下:

1、按照属地原则,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或主管单位负责征地、房屋拆迁、拆迁户安置工作;负责拆迁户的临时过渡安置,尽力解决拆迁户的就业及生活出路等问题;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的宣传,征地拆迁对象的思想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2、发改委负责工业城建设各类项目的立项工作。

3、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等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4、国土局负责征地、土地出让、土地报批等业务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5、房管局负责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认定、勘测丈量、拆迁管理等工作。

6、林业局负责山林征用工作,办理审批手续,调处权属纠纷。

7、建设局负责项目的选址、供水和安置小区规划、工程招投标及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

8、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相关工作,监督环保措施的落实。

9、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广电网络公司分别负责电力、通信设施、有线电视网络的改线迁移工作。

10、公安局负责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社会治安秩序。

11、物价局负责安置房的价格认定工作。

12、地矿局负责项目地质灾害、压覆矿藏评估工作

13、工业城管委会全面负责工业城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工作情况,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做好资金调度工作,积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详见《码头工业城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五、征地拆迁补偿、拆迁户安置办法

(一)征地、拆迁补偿

1、征地补偿:码头工业城规划范围内因项目建设所需用地的,由市国土局统一征收,农民安置房采用农民建房增减挂方式进行报批。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地块,经码头镇、武蛟乡、码头工业城、建设局、国土局、林业局等单位实地勘界、划定用地红线图、确定地类、核定面积、清点地面附着物,分解落实到村、组或企业、单位,然后市国土局与征地权属村或企业、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按照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

2、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工作由市房管局统一测绘,所在乡镇或单位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

(1)房屋拆迁补偿费:原则上根据批准建设和实际测绘面积、房屋结构计算价格补偿给被拆迁人。属于拆迁户个人所有的,直接补偿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直接补偿给集体;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建筑,经确权后,按确权面积予以补偿。

(2)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3)被拆迁房屋的残值材料及房前屋后的树木,原则上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置。若被拆迁人不自行拆除或被依法强制拆除的,其房屋残值抵付拆除费用。

(4)拆迁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600元,搬迁费每户700元,广电、电信、供电线路迁移补助费每户400元,按实际拆迁户数,直接发放给被拆迁户。

(5)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后,即可领取50%的拆迁补偿款(存折),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后,持工业城管委会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具的验收单,协议书,再领取剩余的50%补偿款。如选择公寓房安置的,签订协议时补偿款转入购房款,超过部分的金额拆除完毕时支付,不足部分在领取房屋装修钥匙前交清。凡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房屋的按总补偿额2%予以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完毕的不予奖励;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3、宅基地补偿:对属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宅基地补偿费,补偿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性质的宅基地补偿费,以土地使用证面积计算补偿给使用人。

4、地面附着物补偿:土地上及房前屋后的附着物,均以现场清查为依据,按附件标准给予补偿。

5、抢建、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6、公用道路、空闲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

7、公共设施的补偿:未使用或已废弃的公共设施不予补偿;现仍在继续使用的公共设施,并需要动迁的,参照同类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款归产权单位集体所有。

(二)拆迁户的安置方法

安置方式:工业城建设拆迁安置分货币补偿和农民公寓房集中安置两种方式。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国有农林水企业及工业企业未出让土地上的房屋,按照自愿原则,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公寓房安置补偿。

1、货币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户,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对完全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再予以奖励。其奖励标准为:住房和附房价格的30%,并增加临时过渡安置费600元/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公寓房安置。

2、公寓房安置补偿:按照“拆迁一户安置一户”的原则,依据其家庭人口状况,选择不同面积的安置户型,实行农民公寓房集中安置。

安置面积标准:按30平方米/人、10平方米/户计算(含公摊面积),原则上选择与其规定面积最近的设计户型;家庭人口较少的,选择最小设计户型仍超过规定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不补交安置价之外的价款;家庭人口超过6人的,可选择两套公寓房安置。但两套安置房总面积不能超过所享受的规定面积。

对拆迁住房300平方米(不含附房)以上的被拆迁户,可选择两套公寓房安置,但总面积不能超过240平方米。

安置户的确认:

(1)以当地公安派出所户籍为依据,拆迁公告日之前的常住家庭户;

(2)常住户中已婚且与父母分开居住,并分割房产的,但户口未进行分户的也可视为拆迁户。

(3)家庭成员中夫妻、未成年子女之间,有多个户口本的,只能按一户计算。

安置户家庭人数的确认:

(1)以当地公安派出所户籍为依据,按拆迁公告日之前的常住在册人口计算,独生子女(以计生部门证明为准)按2人计算;二女户中两女均已外嫁的家庭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原为本地户籍的三期士官以下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正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认定为家庭人数;

(2)自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

3、全家在外工作,原籍有住房的,户籍不在码头工业城规划区内,在本办法实施前的住房户只能享受一套农民公寓房安置,安置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对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房屋的住房户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安置房政策。

4、已享受98年洪水、2005年“11.26”地震灾后重建安置政策应拆除而又未拆除住房的不予确认为安置户,不予以补偿。

5、安置房结算

依据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实行住房拆迁面积与安置面积置换,并计算结构差、楼层差和安置房土地款30元/㎡(按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

(1)若住房拆迁面积多出安置面积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2)若选择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安置户必须补交超出面积部分的购房款,所补交的购房款按安置房成本价的130%计算。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口可以享受30㎡/人安置房面积,但必须按安置房成本价的130%计算购房款。

(4)楼层的价格差:一楼为安置房基准价格下调1%;二楼为安置房基准价格上调2%;三、四楼为安置房基准价格上调4%;五楼安置房基准价格下调3%;六楼为安置房基准价格下调6%。

(5)非住房(杂屋、猪牛栏舍等)按《码头工业城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在村庄内开设小商店、加工厂、小作坊等农房,不作商业店铺补偿,只按同类结构的住房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对于此类拆迁户,已在拆迁公告之日前一年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在安置区内优先选购商铺,在竞价中优惠5%,总优惠价不超过5000元/户。

6、公寓安置房成本价格的构成:一是征用土地补偿费;二是土地平整及报批费用;三是建安工程直接费用;四是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市政府每户减免3000元);五是各项政策性规费20元/M2包干。六是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七是贷款利息;八是开发企业和管理部门按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政策标准提取2%的管理费和3%的利润。安置房成本价格最终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向社会公布。

7安置房分配原则:在政府规定时间内,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房屋的安置户,在指定的栋号范围内,可优先选择住房的楼层和户型,“谁先拆谁先选”。安置房的分配工作由拆迁所在乡镇或单位负责,房管局、工业城管委会确认。

8、其他

(1)按自愿购买原则,安置户可购买安置区底层的杂屋间和车库,价格另行确定。

(2)办理农民安置住房权属专门证件原则上只缴纳工本费,但在权属证件上须注明“农民安置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五年后如需转让则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收规费。

(3)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严格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六、资金管理和使用

码头工业城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使用时,工业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拨付到工业城专项经费账户。具体使用资金时,由工业城依据资金使用规定的范围和资金额,提出申请,报码头工业城征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拨付。

1、征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依据征地补偿明细表(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单位、国土局、被征地单位、财政局、工业城签字盖章)的数额,由市财政局拨到市国土局,再由市国土局拨付到被征地乡镇或单位。

属村、组集体性的补偿费,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单位)和财政所的共同监督下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被征地村、组(单位)使用该项资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单位)拨给该村、组(单位)。

2、房屋拆迁安置费和其他补偿、补助费:依据补偿明细表和市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由工业城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受益单位)。再由乡镇(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以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人手中。

3、用地报批费:依据规费征收单位的缴款通知和市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由市财政拨付到规费征收单位。

4、安置房建设费用及管理:码头镇为安置房建设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及费用参照市廉租房建设办法执行。

5、测绘费用:测绘费用按城区标准执行。

6、工作经费:工业城依据征地拆迁总费用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申请,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拨付到工业城帐户上,由工业城管委会安排使用。

七、工作要求

1、征地拆迁安置资金要专款专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拨付到位。

2、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为工业城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提供服务,不得讨价还价,涉及相关规费征收的,也应给予适当减免。

3、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工业城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因工作需要抽调部分工作人员临时集中办公,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派出责任心强、业务熟的干部参加。

八、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码头工业城规划区内,本《实施方案》由码头工业城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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