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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年度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配合国务院、省政府搞好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特制定我县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违法土地管理规定处分办法》
(三)《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二、组织机构
年度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设立专项领导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委员会、统计局负责具体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向县政府请示。检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考核内容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国土资源局、农委根据年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准确上报主要数据。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考核年末各乡镇区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重点核查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补充耕地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各乡镇区应对年度耕地净增减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大于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及未完成补充计划情况作出原因说明。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依据《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及有关规定,考核年末各乡镇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各乡镇区应对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地类变化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三)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考核各乡镇区年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落实情况、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重点核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状况,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面积、地类,以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质量对比。
(四)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考核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制定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核查各乡镇区人民政府逐级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各乡镇区政府自查工作情况等。
(五)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重点核查农用地分等定级中耕地等级评定、耕地质量管理、土地整治及国家、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耕地质量等级和变化监测工作开展等情况。
四、检查步骤
(一)各乡镇自查。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年度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并认真填报相关表格,向检查组提交书面报告。
(二)由县国土、农业、统计三部门检查。三部门以日常监管情况为基础,结合各乡镇自查情况,于5月30日-6月3日完成全县检查工作。
(三)综合评价。三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各乡镇自查情况及日常监管情况,按1:1:1的权重,对各乡镇区进行综合打分排队。
(四)向县政府报告。三部门汇总检查情况,对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综合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形成年度检查报告呈报县政府。
(五)落实整改工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及反馈意见落实整改,并向县政府局面报告。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于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乡镇予以表扬,在安排2012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奖励,并在安排县级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于目标履行情况检查中发展问题的乡镇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纠正,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整改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