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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学校食堂、小卖部的经营管理,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升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严管重惩与诚信教育相结合,着力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二、整治目标
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小卖部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排查,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三、主要任务
1、实行定点采购制度。根据《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细则》第三章第八条“食品采购必须执行定点采购制度、索证制度和采购台账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全县所有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必须到资质齐全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在确定的食品原料采购点采购食品时,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到2011年6月底,完成全县寄宿制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粮、油、盐)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招标确定定点经营单位,实行统一定点采购。
2、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小卖部的经营管理。根据《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细则》第八章第四十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制学校校内可以附设服务部(小卖部),非寄宿制学校内部不得设置服务部(小卖部)。”和第六章第二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与幼儿园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或变相承包经营。”等有关规定,我县将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到2011年6月底,取缔所有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制学校小卖部,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制学校,原则上只能附设1个小卖部,非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食堂、学校小卖部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并与承包者签订安全责任状。同时,进一步规范寄宿制学校食堂小卖部的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成立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主任由县教育局副局长乔秉恭兼任,成员由县教育局勤工股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小卖部的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工作职责
1、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粮、油、盐)定点采购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学校食品卫生许可管理,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并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学校的考核评估。具体负责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发生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督促学校开设食品安全教育课,并督促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县综治办。负责对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维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学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侦破生产销售给学校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3、县财政局。对学校食堂财务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寄宿制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费投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学校食堂食品定点采购的有关工作。
4、县药监局。依法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学校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抽检。依法查处学校餐饮服务领域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食堂。根据上级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做到“三证”齐全,持证上岗。防控学校餐饮服务环节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5、县质监局。牵头建立健全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检测、监管责任、社会诚信体系。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配合教育等有关部门实行大宗食品定点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依法查处不合格、无证生产加工的食品流入学校等违法行为。
6、县工商局。配合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对非寄宿制学校小卖部的查处取缔工作。加强学校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及该环节的应急处置,加强学校小卖部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进学校小卖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食品流通环节的合法经营和索证索票制度。
六、方法步骤
1、方法。2011年6月底前,县教育局要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招投标,按规定合法的程序对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粮、油、盐)实行定点采购,其它食品由各乡镇学区、县直中小学(幼儿园)依法进行招投标确定食品原料采购点。根据我县实际,原则上高中、职中寄宿制学校的招投标由本单位组织,组成招标领导组,在县招投标领导组的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合法程序,选择合法规范的食品企业。有关档案资料手续交县、市教育有关部门查验备案。全县的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园寄宿制学校食堂的大宗食品(粮、油、盐),由县有关部门统一招投标确定食品采购点。其它食堂食品,在县招投标领导组的监督指导下,由乡镇学区、县直学校组织自行招投标,确定食品采购单位,有关手续资料交县、市教育有关部门查验备案。
2、步骤。
第一阶段。各乡镇学区、县直中小学(幼儿园)按要求对学校服务部和食堂进行自查整顿阶段。
第二阶段。县有关部门对学校小卖部和食堂进行检查验收阶段。
第三阶段。县、乡镇学区、县直中小学(幼儿园),依法对寄宿学校食堂大宗食品进行招投标,确定合法营销企业。
七、具体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学区、县直中小学(幼儿园)要层层建立食品定点采购领导组,进一步落实好食堂食品合法定点采购,确保食堂食品的安全工作。要明确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为主要责任人,食堂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同时成立食堂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0人,由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每学年对学校食堂督导检查不少于6次,且有督导检查记录。
2、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学区、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经常进行食品、饮用水安全检查。学校主要领导检查学校食堂工作每周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和食堂专职监督管理人员每天检查1次。学区每两周督查不少于1次。县有关部门每两月督查不少于1次,并要求各级督查有记录。
3、实行责任追究。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将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考核指标。在检查中若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等现象,县政府将根据有关职责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工作中出现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