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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秩序整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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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秩序整顿方案

今年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从根本上转变我县城市市容秩序,努力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按照城市管理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县委十四届二次全委会议精神为指导,树立全新的城市管理新理念,着力提升城市新品位,努力创造文明、整洁、安全、有序城市,确保我县山水生态型县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整治内容

(一)出租车专项整治

1、整顿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广大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城市道路的畅通无阻,有效提高客运行业的服务质量,严格规范出租车、小公共汽车业的经营服务行为和管理行为,严格营运许可资格,审查,加大宏观调控和统一市场监管力度。

2、出租车领取《许可证》时,其车辆和经营者(车主)与所持《营运证》中核定的车主、车辆(车型、牌照号码)相符的为合法营运车辆,可依法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凭证》转入小公共汽车或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整顿程序。

3、对我县出租车个体工商户新购买的车辆,现未办理上户和有关手续的要限期办理,对购买的报废车辆不能过户上户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4、本次清理整顿要依法对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资格审查,合格的依法核发《经营资格合格证》,不合格的依法作出处理。

5、凡属整顿范围的经营者和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以及乡村客运车辆驶入县城城区的,都要服从城管规划和客运管理。资格审查要按照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省人大颁布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登记,方可进入市场从事客运服务。

6、凡属清理整顿的出租汽车、公共客运车辆,必须按本次整顿规划的场、站进行停放存靠,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或终止营运。

7、整顿规范县城客运市场后,根据县城的功能使用、市场需求和入口发展,今后凡属购置出租汽车、小公共客运汽车,必须经客运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8、清理整顿后,继续搞出租营运的非法车辆,一律予以查扣,并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9、经整顿后,对车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统一被出租车协会吸收为会员。成为出租车协会会员的车主应严格执行协会及客运管理站的一切管理制度,并依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按时交费。

(二)城市市容整治

1、各摊点、临街门店要做到退路进店退路进场,不得随便摆摊设点,不得店外经营。

2、严格规范市场管理,各市场要做到干净、整洁、有序,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扰乱交通秩序。

3、临街施工场地必须围墙作业,围墙高度不低于180厘米,并保持坚固、整洁、完好。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要放置整齐,墙外无垃圾、余土积存。施工废水须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施工场地要及时整理并作必须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设施和其他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工地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日产日清,坚持日常保洁。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施工单位不得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沙浆。

4、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广告法》的规定,报经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按规定的形式、时限设置、更换和拆除。悬挂过街横幅式和楼体条幅式商业广告,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绘标语及宣传品、广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散发传单等宣传印刷品。严禁临街单位和门店设置高音喇叭播放广告和音乐、歌曲等。

5、因城市建设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证》并缴纳城市临时占道费。严格控制在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用地举行社会活动,确需举行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阻断交通。属商业行为的,要缴纳城市临时占道费。

6、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7、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卫等各类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要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8、严禁擅自在街道及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9、严禁在街道上洗刷机动车辆,从事洗车经营活动应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10、严格控制挖掘道路,确须挖掘道路的,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和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11、城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各种车辆必须在统一规划设置的停车场(处)或指定地点存放,凡在城市道路上乱停乱放的,由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对其进行有偿拖运,予以清理。

12、从事公共客运的车辆,必须经城管部门审查资质,取得营运证和许可证,未取得营运证和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客运活动。

13、县城区范围内所有街道和沿街单位、各类门店和住户要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坚决杜绝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

(三)环境卫生整治

1、各街道及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随地丢失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塑料袋包装物及各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废弃物,严禁随地倾倒污水污物,严禁焚烧树叶和垃圾废弃物。

2、县城居民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和要求,将垃圾倒入垃圾箱或指定的垃圾堆放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4、任何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

5、建筑垃圾清运要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且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6、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性等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必须到规定地点进行处理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垃圾消纳场所。

三、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

县城管办要将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具体要求等通过新闻媒体和散发宣传资料,广泛细致地进行宣传,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宣传氛围。同时,抽调骨干力量组成调查组,对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车辆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登记造册,客观准确地掌握第一手材料,为下段清理整顿奠定良好基础。

2、第二阶段:集中清理整顿

要集中力量对县城出租汽车、公共客运车辆情况、非法营运车辆和交通秩序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查处无牌照、营运证、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营运证件与经营者不符合等各类型的非法营运车辆。通过清理整顿,彻底解决非法营运、乱停乱放等现象,全面优化县城交通环境。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县交警大队和客运管理站要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和乱停乱放现象,公安局要全力做好治安工作。

3、第三阶段:建章立制、巩固整治成果

清理整顿后,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用制度管理,靠监督保障,全面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回潮。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领导组由政府办、财政局、公安局、城管办、城建局、工商局、交警大队、物价局、市政中心、爱委会、城管委等单位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办,办公室主任由宋爱生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