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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煤炭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整顿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经营秩序,从根本上扭转煤炭销售分散经营、无序竞争的局面,堵塞税费流失漏洞,提高煤炭销售的竞争力和集中度,决定对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整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左权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领导组,对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进行宏观管理。
领导组职责:指导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煤炭运销进行宏观管理,抑制无序经营、哄抬煤价、压价竞销,严禁偷漏税费(基金)和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流域,维护全县煤炭产运销秩序。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煤炭营销组、煤炭调度组、煤炭稽查组,负责对全县煤炭市场销售秩序整顿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
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司化营运为平台,按照“分散生产、集中销售、市场引导、联合竞争”的原则,整顿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目前,由山西煤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晋中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共同组建成立了“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全市煤炭的销售主体,我县的煤炭统一销售机构是“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左权营业部”(以下简称左权营业部)。
左权营业部负责销售全县范围内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含国有统配矿、各大集团整合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洗煤厂、焦化厂、储(售)煤场所生产、经营,并通过公路运输出省、出县的原煤、混煤、精煤、工程煤及其副产品,供电厂、洗煤厂、焦化厂用煤及铁路上站煤炭、煤矿铁路专运线发运的煤炭都必须纳入统一销售范围。
左权营业部按照“随行就市、以质论价”的原则,与煤矿和用户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法销售,并优先保障省内电厂、工业及民用煤。
三、具体措施和职责
按照“统筹兼顾、精干务实、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原则,县监察、煤炭、财政、物价、税务、工商、公安、纠风、治超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抽调业务骨干,积极协调配合,对县域内煤矿实施联合驻矿监管。
(一)县地税局要按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3号令)为煤矿、洗煤厂等提供“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二)县煤炭局要按照《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将“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发放到煤炭生产企业。
(三)在各煤矿、洗煤厂等煤炭供货单位要建设统一样式、统一标识的驻矿办公场所,安装远程监控、微机等办公设备,作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进驻煤矿的办公场所。
(四)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煤炭局、治超办、左权营业部选派业务精通的职工进驻各煤矿、洗煤厂等煤炭供货企业,办理煤炭统一销售相关票据。如煤矿不能为用户提供同等数量的合法票据,驻矿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煤炭运销手续。
(五)出市、县煤焦营业站负责跨市、县公路运输煤炭的管理。依据职能对运煤车辆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开票不到位(票面数量少于实载数量)、三票不一致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煤炭销售票”,按照省财政厅、省煤炭厅文件规定进行补征、处罚;“公路煤炭销售统一调运单”按照晋中最高统一销售差价的5倍补收税费(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票据)。外省、市通过左权区域运输的煤炭,各营业站要认真查验。
出省口管理站对运输户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开票不到位、三票不一致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煤炭销售票”,按照省财政厅、省煤炭厅文件规定进行补征、处罚。“公路煤炭销售统一调运单”按照晋中煤炭挂牌价全额补收货款。
(六)县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石北线、桐粟线、松店线、下下线、平南线、堡小线、三小线、下圪线为运煤禁行通道,报市政府审批。在市政府公布的运煤禁行通道上设立煤焦车辆禁行标识,防止运煤车辆绕道逃费,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缓解煤炭公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和拥堵压力。交警、运管、治超部门对设立禁行标识公路上行使的运煤车辆进行管制。
四、开展联合执法
领导组成员单位要从有利于规范全县煤炭营销秩序,有利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实行联合执法。煤炭稽查组对煤炭生产企业、各营业站点等环节进行联合执法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不执行本实施方案的煤炭销售企业的煤炭来源进行倒查,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处罚力度。
五、创建良好环境
各成员单位、各部门要从全县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确保煤炭销售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取得成效。对欺行霸市、扰乱交通运输秩序的违法行为要给予严肃查处,保证运煤道路安全畅通,积极为煤炭生产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创造良好的煤炭销售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