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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行业安全整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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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行业安全整顿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以下简称23号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以下简称186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二○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行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30号)等文件的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危险化学品行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危化品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23号文件和186号文件精神,着力解决当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各乡(镇)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敢于负责,强化问责,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抓三纪”(工艺纪律、工作纪律、劳动纪律)、“树三观”(主权观、人本观、效益观)为载体,使全县危险化学品行业专项整治取得明显实效。

二、专项整治组织机构

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县政府成立深化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整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县专项整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事宜,跟踪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及时通报和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三、专项整治对象及重点内容

专项整治的主要对象: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重点工艺及产品:氨合成、甲醇合成、氧化工艺等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首批危险化工工艺和液氨储存、剧毒化学品等重点产品。

重点环节: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作业和隐蔽工程环节,开、停车环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环节。

重点内容:

1、学习贯彻23号文件及186号文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已确定为关停的企业和已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关停措施落实情况;

3、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企业排查和整治情况;

4、企业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5、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6、针对近两年来化工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防范情况;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管理情况;

8、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情况。

四、重点整治项目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实施关闭、停产措施,组织对周边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企业的搬迁整治工作。

(一)县安监局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整治。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排查和监督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企业的搬迁整治工作。

(二)县质监局负责企业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和气瓶、槽罐车气体充装环节的专项整治。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人员的专项整治。

(四)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的专项整治。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以企业自查自整、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分级督导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阶段

1、县、乡(镇)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成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安监局按照现场执法检查计划对所有监管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和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的督导检查。同时对各企业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安监管三字〔2011〕1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3、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订专项整治方案,确定企业重点专业检查内容和重点项目检查内容,并报县安监局备案后,方可转入第二阶段工作。

4、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向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后,转入第二阶段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阶段

1、企业对照186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专项整治的检查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全员性的隐患排查与治理。通过排查,对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进行修订完善,对排查出处于不安全状态设施设备限期进行整改,对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培训和教育。要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三违”、“抓三纪”活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企业在本阶段工作完成后,向安监局上报《专项整治自查自整工作报告》,然后转入第三阶段工作。《专项整治自查自整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专项整治排查出本企业存在的问题;采取的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对排查出的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向县安监局主动报告、接受处罚。

3、县安监局要适时组织对重点企业、第一阶段工作开展不扎实的企业、安全隐患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检查。

4、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向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后,转入第三阶段工作。

第三阶段:县政府检查阶段

1、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方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运输企业按照检查内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第一、二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自整情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情况。并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整治措施;对仍然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要依上限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建。

2、各企业要认真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经安监局复查确认整改到位,可以结束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3、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向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治情况表》(附件3)及汇总本阶段工作后,可转入第四阶段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认真复查总结全县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专项整治的效果、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完成及企业隐患整改跟踪落实等情况,对专项整治效果明显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不彻底,隐患不整改的企业进行补课,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接受省、市的督查检查。

在专项整治每一阶段,检查人员都要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阶段工作备案表》(附件1)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企业检查表》(附件2)。

六、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自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取得各种证照和合法组织生产、建设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落实和持续改进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安全生产最薄弱环节的改进情况;

3、危险化学品购销、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采购、销售、运输等相关资质审查及建立用户档案、充装记录、销售台账情况;

4、全员及外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对同类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开展案例教育、汲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情况;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和远程监控的有关情况;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情况;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和应急装备、物资配置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和演练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建档、调查处理情况,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和事故制定整改措施情况;

7、各类安全设施,特别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情况;

8、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和隐蔽工程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情况;同一区域内或者交叉作业的双方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

9、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对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和治理情况;

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及其附件日常管理及定期检验情况;

11、气瓶和槽罐车的气体充装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2、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够正常使用的情况。

(二)乡(镇)及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依法关闭和停产、停建企业采取措施落实情况;

2、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企业排查和整治情况;

3、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4、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气瓶、槽罐车充装整治情况;

5、公路运输违法行为查处、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专项整治经费,认真部署,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详细制订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查隐患不留死角,抓整治不留情面,建机制不留空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按照“五到位”原则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完成整改。停产企业不得以停代整,躲避专项整治。

(二)严格检查,落实责任。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整治措施。属于应当关闭和停产整顿的,要依据相关标准实施关闭和停产措施;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到位。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反馈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挂牌督办。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及时移交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断然措施予以关停。

对于企业自查自整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除对企业通报批评外,对现有安全许可从严审批,对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限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上限予以处罚。对专项整治开展不力的乡(镇)和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三)采取措施,确保实效。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积极推进周边人员密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对所有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要制订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紧落实。对于企业周边严重不符合安全距离的,要列为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产整顿,限期完成企业或周边居民搬迁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搬迁工作可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和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5号)的有关政策执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彻底普查和检验,认真汲取近年来化工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聘请专家参与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各类隐患的治理提出客观准确的处置意见,提高隐患整治的质量。安监局在许可审查中,要把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要的审查内容。

(四)监督检查,汇总上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每一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报阶段工作情况,没有上报的视同没有完成本阶段工作。每月3日前向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每阶段结束后5日内报送阶段工作总结。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认真分析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将对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