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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根本上改变我县出租汽车档次低、车况差的现状,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出租行业对外形象,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在保障安全运营的基础上满足市民出行需求,经研究,决定对达到运营期限的64辆出租车进行更新。为确保出租车辆更新工作规范合理并有序推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安全营运和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为目标,按照“总量控制、分批实施、逐步更新、规范提高”的原则和公司化经营的运作模式,彻底解决出租行业车辆技术性能差、档次低的现状,加大力度规范更新出租车辆,促进出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标准要求
出租汽车更新要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相协调,既要提升城市品位,又要符合出租营运的实际情况,按照车辆更新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实施。
(一)申请更新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达到服务年限的车辆经营者要写出书面申请;
2、经营者须提供车辆运营证、行车证和服务资格证原件;
3、车辆不达服务年限,但确需更新的要写出书面申请并加注公司意见;
4、更新车辆原则上限定于原经营者,但原经营者如不再从事出租营运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客运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出租市场。
(二)出租公司要对更新车辆的经营者进行初审,汇总后统一报客运部门。按照要求统一购置排量为1.8升的(桑塔纳、捷达)轿车,统一喷涂标志,车身主体颜色为薄菏青,配备相关装备、设备,统一办理车辆更新上户手续。更新车辆除缴纳营运车辆必须的交强险、乘员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外,其他险种根据司机意愿自行选择。
三、方法步骤
(一)4月20日—5月1日,出租汽车公司召集司机就车辆更新进行讨论,会议要有书面记录,对达到服务年限的车辆进行统计,由车辆所有者写出书面申请,公司对申请更新车辆的司机进行初审后,以书面形式统一上报县客运部门。
(二)5月2日—5月16日,客运部门对公司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汇总后由主管领导签字,统一上报市客运处。
(三)5月17日—5月20日,由出租公司召集更新车辆司机,就更新车型进行统计,客运部门负责监督,确定需更新车型的数量,更新车辆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购买。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出租汽车更新工作顺利实施,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稳定,特成立寿阳县出租汽车更新工作领导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负责全县城市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张海东(兼),具体负责出租车辆更新的数据和文件的报送整理。
五、营运管理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车辆更新后,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8年,从车辆注册之日起计算,达到使用年限后,按照政府指定车型再更新车辆。
(二)出租公司要与出租经营者签定规范的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公司所属车辆的管理,执行营运服务规范要求,提升行业形象,确保运营安全。
(三)出租车辆更新后,要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运价。起步价:白天2公里以内5.00元/次、夜间2公里以内6.00元/次;运价:白天2公里以外1.00元/公里,4公里以外1.5元/公里,夜间2公里以外1.1元/公里,4公里以外1.80元/公里。同时,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临时核定的1元燃油附加费,不得变相多收取费用。
(四)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出租车辆的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诚信考核,建立健全诚信考核档案,把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与年度诚信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对私自转让炒买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无偿收回经营权并重新进行许可,对确需转让的车辆要逐级审批,由物价评估机构评估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为防止出租车辆更新后,退出营运市场的车辆流入社会冲击运营市场,对更新车辆的审批要从严把关,退出市场的出租车辆,由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负责监管,并指定二手车行或出租公司统一处理,防止退下来的车辆流入本地市场,确需在本地市场消化处理的必须变更颜色后方可处理。
更新出租汽车,提升城市品位,是建立良好城市交通秩序、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客运部门要加大对出租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车辆,规范经营者运营行为,引导广大从业人员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客运出租市场,确保我县出租车辆更新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