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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乡镇水利工程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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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乡镇水利工程改革方案

为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在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管护体制改革,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确保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以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用水安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维护农民用水权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工程管理者的积极性。

2.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

3.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国家投资与农民投工投料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4.坚持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包则包等多种形式,在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坚持先内后外,在同等条件下,工程区域内的承包者有优先权。

三、改革范围

在全市境内由国家和集体投资或补助以及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包括:

1.蓄水工程:塘坝及附属设施。

2.引水工程:拦河引水闸坝、渠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提水工程: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管路、泵房及附属设施。

4.机电井:井体、机电设备、管路、井房及附属设施。

5.人畜饮水工程:水源、机电设备、管路、泵房及附属设施。

6.万亩以上灌区末级渠系:渠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四、改革的主要方式

1.拍卖。

具备拍卖条件的工程,在确权划界后实行资产评估,将工程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评估底价和界定范围向社会张榜公布,公开拍卖工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拍卖年限一般为30年。

2.承包。

采取招标方式,将水利工程的使用权实行公开发包,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需转让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承包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年限根据各类工程使用寿命和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5-30年。

承包金可实行一次性交纳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承包费的50%。

3.组建用水合作组织。

对万亩以上灌区末级渠系工程、村或联户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用水户通过民主协商组建灌区用水合作组织、乡镇用水合作组织和村级用水管理小组。

灌区用水合作组织由灌区管理单位组织,灌区范围内用水农户代表参加组成。

乡镇用水合作组织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级用水农户代表参加组成。

村级用水管理小组由村委会组织,村级用水农户代表参加组成。

村级用水管理小组隶属乡镇或灌区用水合作组织的分支机构。

国家或集体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必须到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用水合作组织对工程进行自主管理。可以自己经营管理工程,也可以聘用他人经营管理,受聘者直接对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并受其监督。

4.股份合作。

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采取多样联股合营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国家对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可由乡镇政府委托水利站按国家投资额比例持股参与经营管理。

5.对以企业和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产权归企业和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市水利局监制的产权证书。由国家或集体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企业和个人所有。如遇国家或集体征占需补偿时,扣除国家或集体补助资金部分。

工程多余的水,可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指导水价,允许用水户之间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

6.完善确认原水利工程发包合同。

对以往通过各种方式所形成的经营管理合同进行完善和确认。对原合同条款健全、合理、正在履行的水利工程转制合同延续有效,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统一监制的水利工程转制合同;对原合同条款不健全的要依法进行补充完善,签订统一监制的水利工程转制合同;对没有履行原合同的应依法终止,重新确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造成工程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五、相关规定

1.拟出让的水利工程必须由工程所在乡镇政府组织评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由乡镇政府设立专户储存,实行专项管理,由市级水行政部门审核后,用于发展原工程所在地的水利事业。严禁工程改制回收资金被截留挪用。

3.用水户依法按规定交纳工程水费,水价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的《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平均指导价内商定。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水价将依据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

4.万亩以上灌区末级渠系改制后,经营者收取的工程水费按灌区管理单位与用水协作组织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交给灌区管理单位。

5.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本地水利发展规划,坚持以群众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鼓励用水户按民主协商,一事一议的方式投资投劳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明晰工程建设和管理主体。

6.工程改制后,因水利发展规划需要对转制工程重建或改造时,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服从。重建或改造后的工程在原经营者优先的条件下重新签订转制合同。

7.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无条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调度指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在保障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

8.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特大洪灾、旱灾等),供需双方要自行解决抗旱排涝费用,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当年工程水费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所有方不再承担用水户因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9.不在转制范围内的渠系,由用水户自行管护。经营者要对用水量进行合理调配。

10.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转制工程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占用时,由市有关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转制合同标的额合理确定补偿。

六、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革不仅关系到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也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要成立市乡两级领导机构,乡级领导组织由乡镇长负总责,确保2013年底全面完成小农水管护体制改革。

2.依法操作,严格管理。工程转制要通过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发证等程序实行规范化操作。要建立统一的《水利工程使用证》、《水利工程产权证》和转制合同,并由水利局备案。

3.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革的监督管理,严禁借机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平衡,保证全市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