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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原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根据市政府2010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总体布署,制订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忻州市委、市政府和我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三个突出”(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三个加强”(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在巩固2009年专项整治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断提高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发展。
(二)工作目标
1、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巩固2009年专项整治成果,抓反复、反复抓。一类企业要彻底关闭取缔,防止死灰复燃;二类企业中整改无望的予以关闭,通过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严把验收关,经有关部门验收,由忻州市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三类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保证安全生产。
2、责任落实。对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要做到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三落实”。非煤矿山领域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和隐患整改责任“三落实”。
3、目标要求。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企业,淘汰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生产装置;提升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根据市政府深入专项整治的要求,成立以安监局、国土局牵头的非煤矿山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安排、布署,研究解决深入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监察股,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接待并处理非煤矿山方面的举报。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市境内所有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
四、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对2009年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一类企业是否关闭到位,关死关实,是否有死灰复燃现象,是否对存在反复的企业采取了针对性措施;二类企业是否真停真整,整改无望的是否列为关闭对象并实施了关闭,整改达标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复工复产验收,并保持了安全生产条件;三类企业是否切实加强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保证安全生产。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制推行、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职工培训、班组建设、安全监管职责到位、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等情况。
(三)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即落实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五)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六)地下矿山推行“五大员”情况;较大设备检测检验情况;落实防治水制度执行情况;实现机械通风落实情况。
(七)露天矿山推行“三大员”,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落实情况。
(八)尾矿库推行“三大员”,省属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推行安全设施监测监控情况。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要在基础上,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乡镇组织检查,部门垂直督导”的方式进行。具体分六个步骤:
(一)自查自整
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以板报、企业内部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向乡镇主管部门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驻原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
(二)各乡镇组织检查
涉及非煤矿山尾矿库的各乡镇,成立相应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乡镇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备工作人员,落实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本乡镇专项整治的安排布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和掌握今年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三)部门垂直督导
与此同时,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对企业各系统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整改措施,进行全面会诊并指导,确保整改方案具有针对性、可靠性。扎扎实实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消除。
(四)市、县级政府检查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忻州市及我市将组织力量对非煤矿山领域排查出的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检查。我市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100%,二类企业70%以上,三类企业50%以上;忻州市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70%,二类企业50%以上,三类企业30%以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安全生产。
(五)省级督查指导
省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在专项整治期间将对我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对口集中检查。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三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10%。
(六)“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
非煤矿山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一类企业的取缔关闭和二类企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市县两级和省行业督查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非煤矿山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在12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乡镇、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尾矿库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巩固去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今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和整改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非煤矿山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将全面排查和整改去年专项整治工作没有解决和遗留的问题,确保不留死角,切实取得深化、巩固、提高的效果。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各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订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企业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企业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并实施治理方案,限期整改。
4、各企业每月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安监局和乡镇报送书面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非煤矿山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有关乡镇、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主体。要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市政府已将非煤矿山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10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有关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有关乡镇、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同级财政要专门列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所需经费,对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要认真核算及时到位,保障专项整治所用车辆、设备和人员费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各有关乡镇、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有关乡镇、相关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方法措施、治理经费物资、治理机构人员、治理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做到企业分管领导、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三落实”。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订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处罚,予以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各有关乡镇、相关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信息管理系统,每月25日前要续报三类企业的“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工作力度
各有关乡镇、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打击“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企业,要依法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严格纠正“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要组织力量开展动态核查,着力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三超”现象,坚决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监管的冒险生产活动和短期行为,保持正常、安全的生产经营秩序。
(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乡镇、相关部门要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实现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认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各有关乡镇、相关部门每月25日前要向市安委办报送当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电子版。市政府将于2010年7月25日和2011年1月25日前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好、一般、差分类排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