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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部分河道内非法乱采、乱挖、乱占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影响河势稳定,给沿岸水利工程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原平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实施意见》(晋水管[2010]423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
1、整治范围:凡在我市区域内的河道、界河、河道滩地、河堤管理保护范围及库区,都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
2、整治重点:阳武河、永兴河、云中河等重点河道;采砂危及防洪安全比较突出和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库区采砂;群众或媒体关注的有非法采砂问题的河道。
二、整治内容
1、取缔非法采砂。要准确掌握非法采砂活动的规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果断有力措施,依法打击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采砂活动。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非法采砂的挖掘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工具予以查扣,对非法采砂船予以查扣没收或拆解,对非法采砂场、采砂台予以就地拆除。对毁坏防洪工程设施和交通工程设施、破坏矿产资源和自然景观、对抗威胁执法人员、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采砂行为,要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整顿违规采砂。对已经审批的采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近堤凹岸开采、废弃渣乱堆乱弃等违规采砂行为要予以限期整改,期满的不再予以行政许可。对拒不整改、继续从事违规采挖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黑恶势力,严查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参股和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原平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水利局),办公室主任张保有同志(兼)担任。
四、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的专项整治工作。
政府秘书处:负责对各部门执法责任的落实、指导以及行政执法争议的调处。
水利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信息反馈、违法涉河行为的分类;依据水利法律、法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及违法占河等涉河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制定采砂规划。
公安局:负责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安全进行及打击非法盗采河砂等涉河违法行为;对妨碍公务、抗拒执法者依法予以惩处。
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占用耕、荒(滩)地的采砂场查处工作,打击非法盗采河砂的违法行为。
安监局:负责对整治对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特种设备的安装手续,协助开展好专项执法活动。
工商局:负责对整治对象的工商营业执照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协助开展好专项执法活动。
地税局:负责审查砂场缴税工作,对偷税漏税者依法处理,加大税收征管力度。
供电支公司:负责对整治对象的电力供应进行审查把关,对涉河违法项目不予供电,协助开展好专项执法活动。
各乡(镇):负责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任务。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普查阶段(8月15日—8月20日)
普查原平市域内所有河道的采砂作业点等涉河违法行为。由各乡(镇)负责普查上报。
2、整治执法阶段(8月21日—9月10日)
按照全市开展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安排,市领导组在其它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所有河道进行全面清查。
3、总结验收阶段(9月11日—9月15日)
专项执法阶段结束后,各单位各乡镇要认真对活动情况做好总结,检查验收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六、整治措施和工作要求
1、各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打击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属地管理,明确责任,积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进行非法采砂,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非法采砂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2、加大对非法采砂等涉河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罚,形成打击涉河违法行为活动的威慑力。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法规进行水行政处罚外,根据案件的性质(如涉嫌构成盗窃国家矿产资源罪、妨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国家财产罪)请司法机关介入;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涉嫌卷入非法采砂的、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或给非法采砂提供保护伞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予以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在河道堤防挖沟埋管、非法取土、破堤开路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原标准恢复,逾期不恢复者,由公安、水利机关按照破坏、损坏堤防行为处罚。
4、对非法采砂者,一律没收非法所得,扣押采砂设备,采砂器械和运输工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拒不服从管理、寻衅闹事,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者,依法严惩。
6、对因采砂在河道内形成的深坑、砂坝、弃渣堆及违法兴建的养殖厂等行洪障碍,要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采砂、违法占河的当事人限期平整恢复、清除。
7、各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严厉查处。
8、全社会要积极配合支持执法部门的工作,为打击非法采砂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9、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行政执法。在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经常性管理制度,变集中整治为常规化管理,加强对河道的动态监管和在建项目的跟踪检查,不断提高河道执法管理水平。其它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切实加大对无证采砂、违规采砂、非法采砂等行为的治理力度,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防止出现反弹。
10、加强制度建设。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建立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长效管理制度,从每年5月1日开始开展四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使河道采砂走向规范化、秩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