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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大力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继续开展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区大气治理的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设市的城市街道户外饮食业的经营者,严禁直接燃烧原煤,应当采用型煤、液化石油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的规定,本次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在去年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对原平市区营业性的宾馆、饭店和洗浴业直接燃煤的锅炉、茶炉、炉灶,以及企事业机关单位的燃煤锅炉、茶炉及食堂大灶实行分类处置,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取缔。
二、指导思想
本次行动以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为重点,以查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为手段,以达标排放、实现节能减排、改善原平城区大气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分类处置,确保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三、组织领导
进行城区大气治理,是市政府今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特成立原平市大气治理工作领导组。
四、整治要求
(一)采暖锅炉整治要求
1、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所有采暖锅炉必须按照集中供热方案无条件拆除,强制进入集中供热管网。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拆除原有供热锅炉的,由环保局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凡是在供热管网本年度发展计划预定的区间,也依照上述方案执行,不得新建任何燃煤供热锅炉。
2、凡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必须在9月底前全部改造完毕,实现达标排放。(1)安装和改造脱硫除尘设施的,工程完工后必须报请市环保局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如果经过改造仍不能达标的必须强制使用清洁燃料,禁止燃烧散煤。(2)不具备安装脱硫除尘设施的采暖锅炉,必须强制更换型煤锅炉或使用油、电、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二)宾馆饭店、洗浴中心整治要求
1、凡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的大型宾馆、饭店的茶炉、炉灶以及洗浴中心的洗浴炉,必须强制推广使用天然气,在6月份前拆除原有茶炉、土炉灶、洗浴灶,严禁燃烧散煤。改造单位必须尽快与天然气公司商定改造方案,迅速实施改造工程,拆除原有燃煤炉灶。凡是暂不能使用天然气的,必须全部使用油、电、液化气、石油气、太阳能、型煤等清洁燃料。
2、小型宾馆饭店禁烧散煤,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油、电等清洁燃料;摊点式的移动烧烤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油、电等清洁燃料。
(三)城区所有茶浴炉及食堂大灶必须全部使用油、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严禁燃烧散煤。
(四)所有整改单位必须于3月底前将整改方案报大气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
五、整治措施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相关单位要明确治理大气污染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大气治理领导机构,着专人负责,保证财力物力,确保本单位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
2、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共同治理我市大气环境的工作格局。环保局是这次行动的牵头单位,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充分履行职责,发挥好协调和指导作用;对取缔关闭单位,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税务局停止供应税票;卫生局吊销卫生许可证;供电公司负责实施强制断电;公安局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监察局负责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3、强化监管,依法查处。这次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一次重要行动,对环境违法行为坚持从重从快、严处。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采取“灭、停、吊、拆”的手段作出处理。“灭”就是对继续燃煤的炉灶进行灭火处理;“停”就是对违法排污的单位,供电局和建设局对其实行停电、停水,税务局停止供应税票;“吊”就是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和单位,卫生局吊销卫生许可证,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拆”就是对违法排污的设施进行彻底拆除。
4、全员参与,全民监督。城区大气治理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要始终按照政府主导,环保先行,部门联动,公开透明,群众参与,媒体监督推动的工作主线。要广泛发动群众,唤起广大公众的认同感,为此次行动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