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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整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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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整顿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成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环保工作日标任务,根据晋环发(2008)126号《关于开展重点污染区域环境整治的通知》、晋环发(2008)333号《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张宝顺书记作出的”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环境问题的整治”批示、孟学农省长在“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部分县委书记.县长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环境保护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区域环境问题,各级政府要形成合力,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切实抓出成效”,为了确保我县蓝天碧水目标的实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区域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定襄县环境污染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总体指挥,统筹协调。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薛建东(兼)领导组下设四个督察组,分点包片做好督察检查工作,促进综合整治进程:

第一组:蒋村乡、南王乡由赵来锁书记负责,环境监察大队承办。

第二组:神山乡、季庄乡、受录乡由牛惠文副局长负责,管理股承办,环境监察大队配合。

第三组:河边镇、宏道镇由王建华副局长负责,环境监测站承办,环境监察大队配合。

第四组:杨芳乡、晋昌镇由蔚彦军副局长负责,法制股承办,环境监察大队配合。

三、实施主体及任务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本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环保局分片领导为监督责任人。

四、综合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重点区域要实现下列目标:

(一)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二级以上天数排名全省前60名。

(二)土小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全部淘汰、关停。

(三)生产企业达标排放;不达标企业坚决关停。

(四)建设项目全部执行“三同时”,未经批准,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者生产。

(五)依法处理违法建设项目,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使违法建设项目全部停止建设。同时不能再出现新的违法建设项目。

五、综合整治措施

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污染源逐一做出分类处置决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实施,并于9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

(一)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对其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执行处罚决定后,按照法律规定,限期补办手续。合法的在建项目,必须实施环境工程监理。

(二)对违法建设并已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在停止生产、执行处罚决定后,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的,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完善环保设施,待批准和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对不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的,必须强制拆除,恢复地貌。

(三)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没有经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已经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先停止生产,限期完善环保设施,待环保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必须进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必须采取限产、停产措施,保证排污总量不超标。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或关闭。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能超过九月底。

(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必须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六)不符合产业政策且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必须按照产业政策的规定和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淘汰。

上述要求必须停止建设、停止生产,限期治理、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上述要求必须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停业关闭、淘汰的,必须实施停电、停运、停贷措施。

六、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3月25日一3月31日)制定实施方案,上报省、市环保局,召开动员会,全面调查摸底,将整治要求通知到各户企业。

第二阶段(4月1日一6月10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和关闭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以及土小企业实施淘汰和关闭。

第三阶段(6月11日一9月30日)要求所有企业完善环保手续,建设并完善环保设施,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省市环保部门的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从lO月份起实施关闭、停产。

七、综合整治验收

按照文件精神,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按程序做好资料报送工作。

八、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要把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作为今年环保工作的重点,高度重视,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领导组,要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定人、定位、、定任务、定责任、定时限,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对查处不力、存在失职、渎职的进行责任追究。

(二)全面清理,突出重点;依法处理,人事结合;狠抓落实,见到实效。该停则停,该关则关,该淘汰的坚决予以淘汰,该限期治理或者验收的,限期治理、验收。

(三)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过程的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办事,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限的规定实施。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严厉打击、严处,保证分类处置落实到位。

九、奖惩措施

(一)区域综合整治经验收后,对完成整治任务,实现整治目标的乡镇、部门,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优先安排各类环保资金。

(二)对任务落实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行动迟缓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未完成重点区域整治任务的乡镇,取消本年度各类评优创先资格。并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