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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0]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立足县情,着眼于人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构建基层医药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牢牢把握公益性方向;坚持立足县情、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坚持综合改革、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并举,维护公益性与调动积极性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三)总体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城乡居民医药费用负担有效减轻。
(四)实施范围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及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撤乡并镇后的卫生院分院),在严格界定服务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品、财产“五统一”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核定编制、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等情况,由编制部门分类核定所需要的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农业户籍人口的千分比核定,根据不同人口规模,分别按照0.7-1.0‰的标准核定编制。按标准计算不足10名的乡镇卫生院,可按10名核定编制。同时,结合地理状况(分为平原、丘陵、山区)、经济状况、服务半径等因素,在按标准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上浮10%;城关镇卫生院下浮20%。乡镇卫生监督站人员编制仍为2-3名。乡镇卫生院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的学费补助、内部退养以及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在编制允许的情况下分流人员若没有适当的分流渠道时,可暂时进行在岗培训,合格后聘用,确保稳定过渡。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绩效管理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的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综合考虑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乡镇卫生院要成立考核机构,对卫生院职工进行考核,考核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乡镇卫生院职工的考核可在院长的主持下进行,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审核。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度。
(四)加快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步伐,逐步建立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确定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和生产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由省政府组织遴选,各市可在省政府确定的配送企业中,择优选择部分企业为本市的基本药物、补充药物配送企业,我县可由市确定的配送企业中择优筛选部分企业为我县的配送企业。
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的监管机制。加强药品采购、使用过程的监管,成立相应的监管领导小组,制定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统一使用基本药物监管软件系统;建立药品公开公示制度,公布监督电话,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取消药品加成,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五)在实施综合改革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我县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每月补助不低于400元。补偿资金由省、市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财政部门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2元,市、县财政各补助1元。
三、实施步骤
县政府作为改革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明确任务,定编设岗
根据《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调整意见》,县编制、人社、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量,科学核定编制,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县卫生、发改、财政、编办、人社等部门依据《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28号),对正式职工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内部退养、实行3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小集体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乡镇卫生院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安置到位。
(四)绩效考核,落实补助
县卫生局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核定收支,取消加价
县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触及利益深、政策性强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县医改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
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发改、财政、人社、卫生、编制、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突破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自的任务,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严格资金管理
县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
(三)加强督查监管,确保规范运行
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督查监管。县医改办负责对基层综合改革推进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县医改办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突出对分流安置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分流人员妥善安置和社会稳定。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及时发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严肃纪律,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的稳定。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地做好基层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培养选拔,打造人才队伍
鼓励人员外出进修,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层次、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选拔优秀的医科院校毕业生,并采取有力措施吸引优秀的医疗人才充实我县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通过建立对口支援、结对帮扶等制度,使省、市、县级公立医院的中高级专业人才定期到基层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