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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采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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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采矿方案

为了切实规范矿业开采秩序,坚决遏制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健康良好的资源环境,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以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战略和市委“3581”总要求,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联合、齐抓共管,以纪律问责和法律惩处为保障,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肃问责、严惩重处,坚决遏止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和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成果,努力维护健康有序的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的重点是:对河曲县境内的8个井工开采矿和3个露天矿,凡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凡不按照批准方案建设生产的,一律停产停工整顿;凡未申领长期采矿许可证、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露天矿,一律不得组织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一律停工整顿;凡以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村庄避让搬迁、四荒治理、河道整治等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查处;凡盗采资源的,一律没收其矿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恢复原状,对当事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从重处理。

三、重点区域

本次专项行动覆盖全县,各级各部门都要按要求全面组织专项整治。

煤炭:刘家塔镇、旧县乡、沙坪乡、鹿固乡、巡镇镇、社梁乡。

其它乡镇重点是石料、砂(包括河砂)、粘土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毛俊耀兼任,副主任由王荣兼任。

五、职责分工

按照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联席会议制度议定事项,结合我县实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的排查监管,要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全面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要动员发动群众举报,组织村委会、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国土部门要牵头搞好本次专项行动,巡查中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查处,移交公安部门对违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函告相关部门。

(四)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排查不认真、制止不及时、违法查处不到位、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五)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火工品的监管,严防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品的行为发生;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予以治安处罚或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六)煤炭、安监部门要把矿山企业超层越界、违反规程等违规开采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认真排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改正,并通报国土部门予以查处。对违法采出的矿产品运销进行巡查监控,防止流入市场。

(七)环保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巡查;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证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用工行为进行查处;对从事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组织遣散;对参与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按共同违法论处。

(十)电力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对无证开采的非法坑口,在接到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后,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对为私开矿供电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一)矿山企业对本矿区范围的资源有保护和监管责任,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六、方法步骤

本次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共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

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做好专项行动有关工作。要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努力营造全社会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浓厚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深入一线全面排查各类违法行为,彻查违法行为和违法人。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鼓励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特别是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公开结果、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形成强大震慑力,有力推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阶段:市县检查验收阶段

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及时掌握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要共同牵头,联合公安、煤炭、安监、环保、人社等部门,从4月17日开始,进行联合督查检查和突击抽查;县国土资源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暗查,对重点地区、突出问题,要进行重点跟踪查办。要督促各乡镇进一步建立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相关制度,以制度促工作,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保落实。对不能认真开展工作、工作不力的乡镇,要约谈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责令其立即改正。要制定验收标准,组织对乡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

第四阶段:上级抽查验收阶段

省、市政府级将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并于7月初进行全面验收,凡发现排查不认真、制止不及时、违法查处不到位的县、市,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对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省政府将约谈有关主要领导,并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扭住不放。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府要直接组织,相关部门要共同努力,真正形成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强大合力和高压态势。

(二)严格执法。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全面执行各项政策和法律规定。要以纪律手段促使各级政府和部门履职到位,以法律手段确保违法行为查处到位,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

(三)责任到人。切实明确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具体责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责任,真正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

(四)依靠群众。进一步完善重奖举报制度,设立12336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使违法非法采矿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露头就打,重拳出击,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

(五)从严问责。凡发生违法采矿问题,纪检、检察等部门都要依法依纪迅速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做到以问责促进履责,确保尽责。

(六)釜底抽薪。要深挖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凡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违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坚决斩断不法利益链条。

(七)保持长效。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落实机制、网络监控机制、动态巡查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机制、社会监督机制、举报奖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8项工作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监控网络,形成责任清晰、上下联动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格局。要坚持村矿每天一报告,乡镇三天一报告,县级七天一巡查,力争在第一时间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近年来执法工作中的好措施、好做法,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长效工作制度,确保矿业秩序的常态化、正规化、有序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