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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治违整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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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治违整顿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及全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及哈尔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动员会议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即日起至2012年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年”和哈市“三个攻坚战”要求,全面排查整治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事故防控成效明显。全市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同比下降,控制安全生产较大事故,坚决杜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秩序规范。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各类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三)重要节点安全稳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一般隐患即查即治,重大隐患挂牌限期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到100%。

(四)长效机制有效建立。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治理结合,建立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长效机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三、重点内容

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特别是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建设施工、水上交通、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农业机械和渔船、旅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道路交通(责任部门:市公安交警大队)

(1)营运车辆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酒后驾驶;

(2)与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号牌相关的违法行为;

(3)管辖范围内营运车辆违法停车;

(4)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

2.消防(责任部门:市公安消防大队)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建设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合格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

(6)消防产品不符合强制性认证等市场准入要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

(7)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8)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3.特种设备(责任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在投入使用前(后)30日内,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未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

(3)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按规定每月末至少进行1次安全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未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4)作业(及相关管理)人员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的;

(5)事故发生单位无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的;

(6)其他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4.建设施工(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

(2)建设工程无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3)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整治不落实的;

(6)其他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5.水域安全(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1)非法采砂和运砂的;

(2)其他违反水域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6.道路、水上客货运输(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1)无证、无照进行运输经营的;

(2)超限、超载、超员运输的;

(3)非法夹带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4)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

(5)“三无”船舶;

(6)非法渡船、渡口;

(7)客货运输市场各类非法违规行为;

(8)其他违反道路、水上客货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

7.农业机械和渔船(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农机办、水产总站)

(1)农用拖拉机无牌无证,不参加检车,安全设施不全的;

(2)无证驾驶农用机械的;

(3)农用机械非法载人的;

(4)使用禁用渔具的和无证私捕滥捞的;

(5)渔业船舶非法从事载人营运行为的;

(6)其他违反农业机械和渔航渔港法律法规的行为。

8.旅游(责任部门:市旅游局)

(1)旅行社未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零负团费经营活动及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非法经营的;

(2)导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或未经旅行社委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

(3)宾馆(饭店)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称谓进行宣传和经营活动的;

(4)旅行社未按有关规定租用有资质旅游车辆的(会同市交通运输局);

(5)其他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

9.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

(1)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以及申请许可未被批准,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超行政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伪造、编造或者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以非危险化学品名义组织生产的(市安监局负责);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市安监局负责);

(3)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制定管理制度(市安监局负责);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继续生产、经营的(市安监局负责);

(5)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未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十三项制度的(市安监局负责);

(7)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的行为。

烟花爆竹:

(1)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A级烟花爆竹产品或须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市安监局负责);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市安监局负责);

(3)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市公安局负责);

(4)其他违反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的行为。

10.非煤矿山(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3)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4)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5)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6)未按批准的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市安监局负责);

(7)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市安监局负责);

(8)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市安监局负责);

(9)不按规定机械通风、不按规定探放水、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的(市安监局负责);

(10)未依法履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非法进行建设的(市安监局负责);

(11)安全生产许可期已满,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非法进行生产的(市安监局负责);

(12)未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十三项制度的(市安监局负责);

(13)其他违反非煤矿山法律法规的行为。

11.冶金、有色金属(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1)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

(2)违法违规在受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3)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4)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5)违规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6)未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十三项制度的;

(7)其他违反冶金、有色金属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

深入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故,将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打击整治内容。

四、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此次“打非治违”专项活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行业部门组织实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一)成立双城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延辉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白彦国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信息综合,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孙彦民担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本乡镇“打非治违”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抓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分工配合,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乡镇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各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和跟踪督查。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发动、自查自纠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乡镇和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方案,并进行全面部署和组织实施;对区域和行业内的非法企业和违法行为建档立案;对非法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关停企业加强监督,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取缔;将违法行为作为安全生产隐患,纳入治理体系,排查、记账、治理、销号。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四个一律”和“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整治,切实解决本乡镇、本行业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突出问题。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市“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安委会将组织检查组对各乡镇和各行业(领域)进行抽查,并定期向全市通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请于9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书面总结和情况汇总表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将及时通报、总结各乡镇、各部门的经验做法,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部署,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难点问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强化综合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确保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协同综治、检察、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要求,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非法违法屡禁不止、安全秩序混乱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问责。依法严厉打击支持、包庇、纵容非法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严肃查处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

(四)立足标本兼治,确保行动成效。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相结合,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有效掌控重要时段、重大节日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稳定,坚决防控重特大事故发生;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不断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保障能力;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通过“打非”从源头上消除隐患,通过“治违”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

(五)强化社会监督,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的群众给予奖励。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将非法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后果严重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曝光。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的乡镇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实施重点督导。

(六)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本乡镇、本部门专项行动情况和月统计情况表;同时,以工作动态和信息形式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