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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粮食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抓紧做好度粮食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黑财经〔20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取向,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搞活粮食流通,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基本原则
粮食补贴发放工作要坚持“稳定政策、简化程序、一次发放”的原则。稳定政策,就是根据国家粮食补贴政策,我市的粮食补贴范围、对象、渠道及补贴方式基本维持上年总的政策不变,农资综合直补面积要与粮食直补面积一致。简化程序,就是对农民不再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减少基层工作量。一次发放,就是为缓解农民备春耕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于2月10日前通过“一折通”一次发放到农民(农工)手中。
三、补贴标准
我市粮食补贴发放标准为:粮食直补15.48元/亩,农资综合补贴44.94元/亩。
四、补贴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将粮食补贴资金拨付到我市农业发展银行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后,由我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信用联社,再由信用联社直接打入农民“一折通”存折内。农民(农工)可凭有效证件到信用联社网点领取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国有农(林)场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结余的补贴资金要及时缴回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存在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粮食补贴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重大事项通过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落实相关工作目标和责任,明确各项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按照层层负责、分工包片的原则,落实人员和责任,确保粮食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工作程序。一是做好粮食补贴基础数据核实工作。在粮食补贴资金兑付之前,各财政所、国有农(林)场要认真核实农户(农工)的粮食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做到准确无误。二是做好补贴信息公示工作。将每个农户(农工)的粮食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在自然屯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以利于广大群众监督。公示内容不得涉及粮食补贴“一折通”账号等个人隐私问题。三是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依据经张榜公示确认无误的分户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数额,通过有关金融部门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粮食补贴“一折通”,要在“摘要”中注明“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具体数额,让农民(农工)看得清、看得懂。
(三)加大宣传力度。为加大粮食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各乡镇要在各村屯张贴省里印制的《黑龙江省对农民粮食补贴政策宣传公告》,不得遗漏。同时,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村级广播站及其他有效形式,积极宣传粮食补贴政策,使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及时全面地了解政策,消除政策理解上的偏差,营造良好氛围。乡(镇)财政所和有条件的村屯要设置固定的粮食补贴公示栏,常年宣传粮食补贴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工作,做到电话随时有人接听,政策咨询随时有人解答,避免农民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四)严明工作纪律。粮食补贴工作要坚持做到“一个到村(屯)、两个到户、七个不准”。即:农户补贴面积和补贴数额张榜公示到村(屯);粮食补贴政策宣传到户,粮食补贴资金兑付到户;不准以粮食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补贴资金,不准由其它部门或村屯集中代领和转付粮食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粮食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粮食补贴“一折(卡)通”,不准擅自动用结余的粮食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粮食补贴推进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对享受粮食补贴的各类机动地,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操作,不得用粮食补贴直接抵顶应收承包费等,对违反“一个到村(屯)、两个到户、七个不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从严查处。
(五)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一是对于乡(镇)政府、村集体以及其他单位当年发包的耕地,应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粮食补贴采取何种形式发放。对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粮食补贴归属的,要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二是对农民之间互相流转的土地,当地乡(镇)政府、村集体要帮助农民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内容,明确粮食补贴的归属。对农民补贴政策实施以前流转的耕地,继续按照“不重、不漏、不引发矛盾”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
(六)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各相关部门要互相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做好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市财政局及所属各财政所、市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各分支机构都要遵循《委托协议》的要求办事,市信用联社及各网点要在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将补贴资金足额打入相关农户存折中,不得拖延、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确保农民凭有效证件随时支取补贴资金。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经[2004]23号)文件。粮食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粮食直补资金与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要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八)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对粮食补贴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维护粮食补贴政策的严肃性,确保粮食补贴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九)强化信访处理。各地要继续坚持政策咨询和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受理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努力化解矛盾,避免越级上访。一是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对农民上访问题要专人负责,一包到底。二是对农民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限定时间解决处理。凡属于违反粮食补贴政策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意见向上访人反馈并由上访人签字确认;对属于农民政策理解偏差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直至农民理解满意为止。三是对于农民上访反映涉及政策尚未明确的问题,要及时逐级汇报,并向上访人说明情况,不得推诿搪塞。四是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项,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上访人的意见,把情况了解核实透彻,按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逐级上报。五是要建立健全信访档案管理制度。对上访人和接待人、上访时间和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以及上访人对处理结果意见等,都要进行全面登记并装订成册。
(十)提高补贴网利用率。要充分利用中国农民补贴网管理软件,通过管理软件进行粮食补贴的测算、分配、查询、编制打印《公示表》和补贴数据汇总上报等业务管理,尽快实行与金融机构接口对接发放补贴,进一步推进粮食补贴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十一)建立通报制度。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市政府将对各乡(镇)粮食补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指导和监督不力、政策宣传不到位,执行政策走样、农民越级上访较多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