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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污企业整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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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污企业整顿方案

为深入整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按国务院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和省、市《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2006年8月底前,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通河镇、清河镇、浓河镇、清河林业局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检查,同时对各乡镇分散式饮用水源,辖区内主要河流,水库进行检查。

通过检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解决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河流、水库保护区。

(二)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2006年7月底前全面清查县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对不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治理。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其生产设施;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要一律责令其实行停产治理,并依法予以重罚,同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重点加强对屠宰、制药、造纸等行业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审批的违法违规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对监管失职或者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

(四)集中整治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认真清理2003年至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对已经结案的要进行复查,防止污染反弹;对2005年未结案的市级以上挂牌督办案件,认真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违法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对污染严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并有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威胁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企业,要依法予以限期治理;对治理无效或无治理可能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集中整治松花江流域沿岸屠宰、制药、造纸企业。全面排查松花江及其支流沿岸的企业,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环保部门要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保证8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企业依法关闭;对没有工商执照的,工商部门要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停产整改;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

(六)继续开展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专项政治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要求,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各负其责,重点整治夜间建筑施工、卡拉OK、商服高音喇叭、露天烧烤。8月末治理一批饮食服务业油烟扰民问题。到今年9月末限期治理一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取暖锅炉,使其达标排放。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底前),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乡镇,本部门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专项行动。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9月底前)。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污染问题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扰民噪声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将应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整治情况(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处理情况和扰民噪声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10日、8月10日、9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底前)。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完成情况进行自检自查,认真总结取得的成效及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并于10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设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人员组成如下.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加大执法行监管力度。经济主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逐步完善环保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环保工作联席会议,向有关部门移送环境违法案件;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四)严格督办检查。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案件,并报上一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抓好挂牌案件的督办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施。

(五)认真追究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六)接受公众监督。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重点,制订和实施专项行动宣传计划。要定期召开会议,在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特别是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七)强化信息工作。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