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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污染区整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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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污染区整顿方案

超标污染源治理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宏观工程,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是改善我县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全县人民做的一件好事,县政府非常重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为动力,以建设环境模范城市为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全力推进实施环境工作“五项重点工程”,力争在近期把木兰县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工作目标

(一)企业超标排放污水的问题。

(二)对县属5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单位污染设施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

(四)开展一次大中型餐饮服务业专项整治活动。

(五)开展一次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及扬尘专项整治活动。

(六)对全县畜禽养殖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七)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扰民的问题。

三、治理重点及要求

(一)加大对超标排放污水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重点环境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超标的单位,要依法限期治理,但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较高的,要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擅自停运、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对我县医疗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特别是对我县五十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无消毒设施及设施老化的医院进行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没有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职能分工,组织力量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情况。水源情况以及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其它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止或关停。

(四)开展一次大中型餐饮服务业专项整治活动。统一组织环保、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餐饮服务行业进行一次专项整治活动,特别是对大中型餐饮服务业烟尘、油烟、噪声等超标扰民问题进行限期治理,对未按要求治理的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五)开展一次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及扬尘专项整治活动。会同环保、公安、建设等部门,对全县建筑施工场地加强施工噪声及扬尘的环境现场执法,尤其是对城镇内主要街区周边噪声污染及二次扬尘污

染,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及对场地能引起二次扬尘的物体进行遮盖或洒水等强制性措施进行控制,对能避免产生污染的而为采取有效措施的工地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从重处罚。

(六)对全县畜禽养殖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要全面掌握我县禽畜养殖的基本情况,对形成规模的畜禽养殖场要全面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推行许可证制度。

(七)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扰民的问题。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噪声、异味、餐饮业油烟等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凡对群众投诉后一年内仍未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环境问题,一律转交环保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和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形成环保、企业、群众三元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

近年来,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烟尘污染、畜禽养殖污染、企业污水污染、医疗垃圾、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城市噪声等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为

群众上访、投诉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深入开展环保超标污染源行动,是避免这些问题的关键,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充分认识开展环保超标污染源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找出成效。

(二)注重社会宣传监督,发挥三元管理机制。

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要有计划地公布超标严重企业名单,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和企业限期治理进展情况,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这次污染源治理的重要性,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全面清理整顿,挂牌督办突出问题。

对污染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污染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治理重点对象,进行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治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依法限期治理,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的各个子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对限期治理和申报。逾期未治理和申报的单位予以处罚或责令关停。

(五)严格检查督办,严肃追究责任。

要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各项污染源治理的深入开展。对实施超标污染源监管和执法出现查处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行为,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我县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严格执行环保审批制度,控制新污染源。

以城镇环境总体规划和区域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为中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第一审批制度,实行综合防治,点面结合,新建项目一律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从源头控制住新污染源。

五、组织领导

成立超标污染源限期治理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