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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集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简称“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孩子优先”的原则,通过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路面执法工作,强化为民服务力度等手段,对全县接送学生的校车进行专项整治,全力维护我县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运输秩序,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掌握全县校车基本情况,坚决取缔未纳入教育、公安部门监管的车辆非法接送学生;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集中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校车驾驶员、学生、教师及学生家长的道路交通法制和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进一步完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乡镇、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对校车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车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更加完善,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隐患得到排查整治。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深入排查,建立健全安全档案。由乡镇负责,交警部门配合,以中心学校为单位,逐校逐园逐生对所有校车和驾驶员、校园周边道路状况、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校逐园逐车建立管理档案,实行一校一档,一车一档管理。对校车、驾驶员等情况进行调查、分类汇总并报送各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审核后抄报县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备案核查。
(二)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开展校车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和培训,签订安全行驶责任书,提高其安全营运、规范营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在广大学生、家长和市民中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召开家长会等形式提高家长安全出行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引导其坚决不租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通过新闻媒体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报道,在全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安全监管,实施校车特殊管理。对学校(幼儿园)自购和租用的校车,由所服务学校、幼儿园上报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的校车,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审查车辆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与车辆管理工作人员、车辆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是否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学校是否建立防范车辆交通事故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对自有车辆驾驶员和师生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同时,要严格实行校车“六定”管理模式,即定人(固定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时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对家长自行租用的车辆,公安、交通部门重点检查车辆及驾驶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及要求,是否具备营运资质,是否有超载、超速、酒驾等不文明驾驶行为。
(四)实施专项治理,严查违规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为单位,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联合开展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违规车辆和违法行为:没有营运资质,没有登记备案的涉校车辆;非法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车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涉校车辆;超载、超速、超员、酒驾、乱停靠、乱调头、逆行、闯红灯等违法驾驶行为。学校、幼儿园发现涉校车辆以及其它危害学生交通安全的行为或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对整治或执勤中发现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该扣车的扣车,该重罚的重罚,该吊销证照的吊销证照。集中整治期间,各乡镇、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社会、学校师生及家长反映、举报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学生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五)完善配套设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各乡镇要在全面深入排查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同时,对排查中发现破损、缺漏和不规范的交通设施以及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或整改存在困难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限期予以整改,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道路的学校标志、人行横道标志标线、校车停靠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护栏和车辆减速带等设施,确保交通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整改。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排查阶段。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动员部署,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和驾驶员,以及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设施等逐一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健全基础档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集中对辖区内的校车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整治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查处车辆非法营运、驾驶员证照不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营运、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涉校车辆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验收巩固阶段。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教育、交通、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乡镇和各部门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工作落实好、整治效果明显的乡镇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五、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司炳春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徐安海、马哲、杨威担任,成员由公安、教育、交通、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徐新军同志兼任。
各乡镇要成立由政府牵头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负责本地涉校车辆的整治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机动车辆营运秩序。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维护学校交通安全环境,检查督促并落实有关工作,协调解决中小学生(幼儿)用车难问题。
(二)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校车行驶证、第三者险和驾驶证的审查,进行车辆安全综合性能检测。对车辆符合要求但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停驶,立即更换合格驾驶员后重新申报;车辆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立即停止运行,不得作为接送车使用。将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纳入交警户籍化管理,核发“校车准运证”,做到“一车一档”;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学生乘用车辆的管控。特别是在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集中的校门口、必经路段和条件较差的路段,要充实警力加强管理,重点查处“病车”、“黑车”和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警力、由乡镇中队安排警力督促、协助校方检查涉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机动车辆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设置和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县教育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校园周边道路安全设施、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接送车辆档案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开设交通安全课。教育家长及学生不租用和乘坐非法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车及超载车;对用“病车”、“黑车”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各中小学(幼儿园)一经发现要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信息,以便有效实施管理和整治。
(四)县安监局: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知识宣传;督促检查教育部门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五)县交通局:会同交警、教育、安监等部门加强对全县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专业客运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根据有关规定,对非法营运的涉及中小学生(幼儿)机动车辆进行查处。负责校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审查。重点审核车辆是否持有效《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是否持有效《从业资格证》、是否与学校或学生家长签订协议书。
(六)县广电局:负责开设电视专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校车安全知识宣传;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跟踪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校车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开展校车集中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取得扎实实效。
(二)加强配合,落实责任。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安监、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及时互通情况,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目标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具体人员,逐项抓好责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查,严格奖惩。各乡镇、各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对集中整治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集中整治期间,县政府将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全程检查督导,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县。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将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立足长远,整章建制。要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制度,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和各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校车安全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