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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公传发〔2010〕349号)有关精神,县政府决定,自6月10日至10月1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集中查处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省市委、省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批示精神,深刻领会公安部打击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决心和意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全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违法和逃逸案件的发生,为实现县域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加快城镇文明建设步伐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涉牌涉证整治行动指挥部,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何宪光任总指挥,县监察局局长张凤轩、公安局局长贾国华、交通局局长何青民、广电局局长袁国华、城管局局长付光辉、工商局局长李亚清任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大队长林守忠任执行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赵成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策划、宣传报道、信息反馈和督导考评4个小组,分别负责活动策划、组织、宣传、工作动态和对下考评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行动,使全县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非现场处罚投诉率明显降低;逃逸案件起数明显下降。
四、工作措施
(一)大力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目标、措施,宣传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曝光典型案例,最大限度地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理解、支持的舆论氛围。要组织社会公众参观打击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成效,要通过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报道,营造专项整治的强大声势和氛围。
(二)开展培训,提高发现查处能力。通过电视教学、短训班等形式,组织执法标兵和业务骨干,对路面执勤、事故处理和车辆管理等重点岗位民警开展培训,全面提高交通民警发现和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业务技能和安全防护能力。通过对上级下发的《假牌假证识别方法教学片》和《机动车牌证识别手册》的学习,组织交警中队、车辆管理所和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开展岗位练兵,掌握识别假牌假证要领。
(三)强化科技,增强违法查处能力。交警部门对近年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异常和群众举报反映涉嫌假牌套牌机动车信息进行排查梳理,并通过“车驾管信息系统”把3次(含)以上补牌补证的机动车信息进行汇总,录入全国假牌套牌机动车信息协查通报系统。同时,借助全省假牌套牌嫌疑车辆信息库,充分利用缉查布控系统、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公路卡口系统、车载查询终端系统和无线警务通等系统,实现与嫌疑车辆数据库的关联应用,自动识别、比对涉牌涉证违法机动车。
(四)协作配合,形成专项整治合力。公安警务督察、交警、治安、刑侦、巡警、派出所等部门要建立多警联动机制,强化路面管控,联合查处制假、贩假窝点和违法犯罪团伙,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积极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建立涉牌涉证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与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加大对汽车修理行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清理非法交易窝点,并且加大对假冒军警车辆的打击力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安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活动和建立良好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动员部署,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县政府将明查暗访,检查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发生率和查处情况。
(二)从严开展整治。各相关部门要用足法律手段,严厉处罚涉牌涉证违法行为。路面民警要对所查车辆包括后备箱在内的空间全面检查,注意隐藏牌照。内业民警要坚守岗位,及时提供路面民警的核实信息。对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扣留车辆的要依法扣留,依法应当收缴非法牌证的要依法收缴,依法应当罚款的要依法罚款,依法应当记分的要依法记分。对使用假牌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记录,要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全部依法处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和报废车辆的,在依法强制报废机动车的同时,应当依法吊销驾驶人的驾驶证。对褪色影响电子识别的牌照和安装有活动牌照架的一律收缴,令其补办和用固封固定牌照。要加强对军警牌照和黑AS9***牌照、黑AB0***500号以内的牌照的查处,警车和黑AS9***、黑AB0***牌照通过省总队车管处核实。
(三)灵活开展行动。公安部门要根据涉牌涉证车辆上路行驶的规律和特点,以高速公路和城镇主干道路为重点,合理设置查缉卡点,机动灵活安排勤务,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车型的检查力度。要会同治安、刑侦部门和派出所,联合对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区、背街小巷等区域进行集中清查,主动发现涉牌涉证违法车辆。交警大队每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乡镇中队相邻辖区异地执法检查,避免当地执法干扰。
(四)及时移交查处。公安部门对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盗抢、走私嫌疑的机动车,分别移交刑侦部门查处。对机动车辆既无合法手续又长期无人认领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五)严格号牌补领。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要严格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3次(含)以上补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对申请补领牌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严禁机动车号牌生产企业直接补办号牌。
(六)严格号牌安装。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行业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对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核发新固封装置;对在用机动车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要将新固封装置安装情况作为重点查验项目,对使用旧固封装置的的车辆统一换发新固封装置;凡属上述情况,车辆管理所要组织专人现场安装。交管部门在组织集中路检路查时,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或定期检验的车辆仍旧使用旧的或非标准固封装置,可现场进行安装新固封装置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七)被套牌号换发。公安交警部门接到车辆被套牌报案后,应及时立案调查,对经调查确属被套牌机动车,当事人提出申请换发号牌的,要出具证明文书;车管所根据证明文书和本人申请应当换发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同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进行变更号牌记录。
(八)严格规范执法。公安部门要教育民警严格、公正、规范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落实执法程序、规范用语和安全防护措施。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贯彻实施,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及干扰执法办案、违规办理牌证等违纪行为。
(九)强化责任追究。公安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强化管理责任的落实,对重点路段、重点时间责任到人加强管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督查、检查工作,对失管失控等失职行为严肃查处。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要依据《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重特大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对有关交警部门和民警的行政责任进行倒查,发现问题的,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一律抄告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使用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加强信息报送。县涉牌涉证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整治行动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并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整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