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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妇女两癌体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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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妇女两癌体检方案

按照省市关于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有关要求,为确保全县广大农村妇女身体健康,提高农村妇女的健康保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发现和治疗妇女疾病,全面推进我县“两癌”初筛检查项目的有效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此次妇女病普查普治以项目为宗旨,通过对35-59岁农村妇女免费进行“两癌”检查,切实掌握我县妇女病的发病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不断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积极探索妇女病治疗方法,降低妇女病发病率,提高治愈率,尤其是通过普查及时发现宫颈癌、乳腺肿瘤等严重威胁妇女健康的疾病,及时进行有效的治疗。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助,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机制,切实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我县农村妇女健康水平,增强我县农村妇女自我保健意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二、工作目标

为全县农村户籍的35-59岁农村妇女初筛体检率达到60%。全县农村妇女“两癌”防治率达到90%。

三、普查对象、地点、内容

(一)普查对象。全县持有农村户籍的35-59岁农村妇女,其中,孕期、经期、产褥期妇女暂不检查。普查工作首先从镇开始,然后分阶段延伸到各乡镇

(二)普查地点。镇的农村妇女在县妇幼保健院普查普治中心进行普查;各乡镇的农村妇女由保健院医务人员分阶段深入到各乡镇计划生育指导站为其检查,也可自行到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筛查。

(三)普查内容。主要包括乳腺和宫颈检查。乳腺癌检查包括:对接受检查的妇女免费进行乳腺视诊、触诊检查;乳腺红外线透照检查;对可疑阳性者,到省肿瘤医院进行钼靶x线检查(注:病理检查自费)。宫颈癌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巴氏分级检查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妇幼保健院对可疑者或阳性者进行阴道镜检查;阴道镜检查可疑或阳性者,到省肿瘤医院进行组织病理检查。

坚持治疗与普查同步进行,对患有慢性宫颈炎疾病的妇女,适于聚焦超声无创治疗的,可自愿在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

四、实施步骤

此次筛查工作于3月启动,到年底完成筛查人数的60%,具体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前期准备阶段。成立全县“两癌”筛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宾县“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对参加普查普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培训,采取制作宣传板、印刷宣传单、利用电视播出等形式,通过三级预防保健网络对目标人群进行宣传,从而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人群对“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在卫生部门统一部署下,村医深入到村屯登记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妇女,并动员其检查,签署“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告知受检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二)启动动员阶段。举行筛查工作启动仪式,召开启动动员会,大力宣传两“癌筛”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两癌筛查阶段。首先从镇农村妇女开始,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安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对可疑阳性患者及患病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及时上报县筛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筛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普查机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影响工作开展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农村妇女“两癌”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宾县“两癌”筛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李耀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卫生局局长王德满担任,成员由卫生局、计生局、广电局和各乡镇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局,主要负责“两癌”筛查工作组织、协调、督导及质量控制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7983136、57914497。

六、保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妇女“两癌”筛查工作是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大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两癌”筛查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搞好这项惠及全县广大农村妇女的民心工程。

(二)明确责任,主动工作。此次筛查工作任务重,涉及范围广,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立足职能,明确任务,分清责任,归口落实。广电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农村妇女“两癌”筛查项目性质、目的、意义和开展的方式方法;卫生部门要成立筛查中心,抽调、培训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等骨干力量的培训,熟练掌握“两癌”筛查基本操作规范,提高业务水平;计生部门要协同各乡镇发动和组织适龄妇女按计划参加筛查。

(三)协调互动,加强沟通。各乡镇、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做到优势互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与“两癌”筛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确保农村妇女“两癌”筛查项目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密程序,强化管理。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工作量将经费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