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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市人口计生委成立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胡秋雯担任,市人口计生委副调研员黄恺具体分管,政策法规科为具办科室,王文礼为具办人。
各县区人口计生委也要按规定成立相应领导组织,由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并明确分管主任、具办科室和具办人,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
二、目标任务
村级:对往年对象和新增对象进行村级年审、评议和公示,向乡镇报送个案材料、《年审表》和《退出报告单》。
乡级:对往年对象和新增对象乡级年审、审核和公示;向县报送个案材料、《退出报告单》、完善奖扶对象的个人档案;发放《奖扶光荣证》,为奖扶对象开设储蓄帐户。
县级:对往年对象和新增对象进行县级审批、公示;县对乡年审质量检查评估;县向市报送《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及《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录入变更奖扶对象信息,数据下载分析,生成花名册和备份数据;建立奖扶对象个人档案,向财政部门和委托机构提供《奖扶对象花名册》和《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向市报送《奖扶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
市级:对新增对象进行20%质量抽查、汇审,向省报送《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和《奖扶对象人数预测及经费预算表》,协调财政部门下拨市级配套资金;向省报送《奖扶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工作督查、检查,评估、总结。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1月15日前完成);乡村负责调查摸底。
(二)本人申请(1月15日前完成);由本人提出申请。
(三)村级评议(2月15日前完成):
1.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评议。
2.村(居)两委调查审议。
3.第一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
4.向乡(镇、街道)报送个案材料。
(四)乡级审核(3月15日前完成)
1.乡(镇、街道)计生办初审。
2.入户见面和走访调查。
3.乡(镇、街道)审核小组审核。
4.第二榜公示。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乡(镇、街道)设立举报信箱。
5.向县级人口计生委报送个案材料。
(五)县级确认(3月31日前完成)
1.县级人口计生委全面复核。
2.第三榜公示。
3.县级人口计生委确认。县对乡年审质量检查评估。
(六)市级抽查(4月20日前完成)
市级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质量进行抽查。
(七)信息录入(4月30日前完成)
个案信息录入和变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将本辖区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八)信息报送
5月10日前,市、县级人口计生委分别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当年《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及资金测算表》,县将《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备审,市级人口计生委对各县区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审,并将《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确认的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发放机构。
(九)资金发放(8月31日前)
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省;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县、乡农村信用联社应在5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并将建立个人帐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9月15日前向省人口计生委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十)评估总结(12月31日前)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完整地交给群众
开展“宣传月”活动,通过进村入户宣讲、发放宣传品,利用行风热线,在广播、电视、报纸开辟专题等方式,广泛深入的进行奖扶政策宣传。特别是第一次送光荣证和存折时要敲锣打鼓送上门。
(二)严格政策界限,准确界定奖扶对象资格
按照省的政策解释,市县对奖扶工作人员分级进行培训,按照“严格细致,不漏不冒”的原则把握政策口径,审慎界定复杂个案;坚持政策统一不留弹性、管理规范不留漏洞,认真落实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市级抽查;“三榜四级”公示(即村、乡、县三级评议,审核结果分别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村组公示),广泛接受监督,确保政策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政策执行规范严肃
严格按照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对资格确认实行严格的差错追究和终身问责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要求,市人口计生委领导班子成员分片联系,加强领导,督促检查。继续实行对新增对象进行20%的封闭式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资格确认有误差的,及时进行纠错、补漏,并追究相关责任。进一步完善“四权分离”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规范资金发放,确保奖扶资金及时发放
市、县财政负担的奖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将奖扶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县级发放机构,作为发放奖扶金的依据。发放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扶对象个人储蓄帐户,并将建立个人帐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五、要求
(一)各级领导对奖扶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注意掌握“三个有利于”和“一个负责”。即:有利于鼓励农民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长期、稳定的实施。
(二)要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奖励扶助政策人人明白,个个知晓,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审批程序和标准家喻户晓,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监督实施。
(三)要严把“四关”,一是宣传关,二是资格确认关,三是责任关,四是发放关。坚持谁调查登记谁负责,谁取证谁负责,谁审核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杜绝在执行程序上的走过场现象,在资格审查上重点把握户籍性质、出生时间、婚姻史、生育史及相关证据,确保审核确认不重、不漏、不错。
(四)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把奖励扶助制度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2.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委托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