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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教育配套改革,合理利用教育资源,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预算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试点工作的通知》(亳政办秘〔2011〕12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着力解决教育系统财务管理规范问题,将市教育局机关(含直属二级机构)及市直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其他往来款项等全部纳入核算中心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管理,防止教育经费被挪用、挤占、截留和浪费等现象发生,合理配置和利用教育资源,从源头上制止和防范消极腐败现象,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资金使用权属不
变的原则。实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后,市直学校资金的权属不变,内部理财机制不变,单位年度收支、预算编制职责不变。
(二)资金审批权属不变的原则。属于市直学校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各学校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
(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原则。各学校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仍由各学校享有和承担。
(四)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的原则。从2012年1月1日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专款专用,内部结算,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强化监督,定期审计,按月通报。
三、实施范围
市教育局机关(含直属二级机构,下同)及市直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其他往来款项等全部纳入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四、管理体制
市教育局成立“市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在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审计科加挂一块牌子,隶属于计划财务审计科的领导,核算中心内部设主任、副主任、主管会计、会计、初审、复核、统计等岗位。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统一管理人员和经费,统一核算制度,确保教育经费集中核算工作的规范、高效、便捷。
五、方案内容
市教育局机关和市直学校所有收支均由市教育经费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各单位的财务,加强对各单位的财务监督;市教育局机关和市直学校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及其他基础性工作,指定财务人员负责报账,实行账务公开。
(一)统一账户。核算中心设立“市教育经费核算中心”银行帐户和零余额帐户。自纳入核算中心之日起,按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各单位资金均纳入核算中心帐户,资金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
(二)收入:按照规定,各单位向学生收取的收费和代收费款项及其他收入,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实行“票款分离”,通过金融机构全部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三)支出:预算内通过零余额帐户支付的资金,各单位网上申请并按程序审核后,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核算中心审核后开具“市教育经费核算中心直接支付审批单”,连同单位出具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直接支付手续;属于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核算中心审核后通过核算中心零余额账户支付。
预算外资金,各单位使用资金时应按收入进度、根据资金性质,上报用款计划,由核算中心初审、汇总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把资金转入核算中心帐户,由核算中心进行支付。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土地出让金用于教育部分等教育资金的支出,由财政、教育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预算使用计划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将采购申请上报核算中心,由核算中心统一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
(四)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救助金等仍按原渠道发放或缴纳。
(五)各单位的日常公用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数额按学校规模核定。负责报账的财务人员持原始凭证按规定时间到核算中心集中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可随时报销。凡属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支出,均通过核算中心办理转账、汇兑。
(六)核算中心根据会计集中核算的原则按单位分设账簿,单独核算,各单位的凭证审核、资金结算、账簿登记、报表等会计核算事宜由核算中心办理;核算中心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七)纳入集中统一会计核算后,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统一编目、立卷、归档、保管,两年后退还原单位,各单位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纳入集中统一会计核算前的会计档案,由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自行妥善保管。
(八)核算中心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及时提供各种会计资料。
(九)核算中心制定教育经费管理的相关办法和制度,切实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并对市直学校财务工作给予指导。
六、实施步骤
“市教育经费核算中心”的运行分以下六个阶段实施,各阶段工作可交叉或同时进行,确保从2012年1月份全面实施。
(一)制定方案阶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外地先进经验,制定实施方案和有关配套措施,报请上级领导审定。成立“市教育经费核算中心”机构,确定人员岗位和办公地点,配置办公设备、装修办公设施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印发宣传资料和有关文件,召开动员会议,利用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宣传发动。
(三)清查清理阶段。各单位要在2012年1月上旬与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核对、处理好账务,认真清理资金,清理核对好固定资产,按规定填写移交清册(移交清册由市教育经费核算中心统一制定)。
(四)核算移交阶段。从2012年1月1日起,由市审计局监督,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直各学校开始办理核算业务移交工作。
(五)具体实施阶段。确定各单位报账人员和岗位职责,按实施方案和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从2012年1月份开始实施对各单位财务收支核算管理。
(六)总结完善阶段。对改革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提出巩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对不按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执行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