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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司法部决定自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在全国集中开展一次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为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现结合皖司通《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
《决定》实施以来,各司法鉴定机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鉴定服务质量,为促进鉴定事业稳步发展,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还要清醒的看到,当前我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缺乏行业归属感、执业认同感,鉴定能力、水平不高,执业行为不规范,内部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问题虽属个别,但严重损坏了司法鉴定行业的社会形象,削弱了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影响了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说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需要进一步规范,另一方面也说明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贯彻到底,落实到位。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紧紧围绕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集中开展检查活动,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顺利地发展,使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服务诉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专项检查活动的任务、内容和对象
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任务主要是:根据《决定》和司法部下发的司法鉴定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认真整改不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树立司法鉴定行业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
本次专项检查以规范执业为重点,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执业规范的情况。重点是落实名册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业务范围公开、执业类别公开、职业道德公开和执业监督公开要求的情况;委托协议书是否规范;主要执业类别鉴定文书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的情况;无法定原因不出庭的情况等。(2)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重点是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等。(3)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重点是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情况;参加能力验证、认证认可活动的情况;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等。
三、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2年6月初—7月底)。各司法鉴定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在司法鉴定人队伍中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集中组织学习中央有关文件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司法鉴定有关法规,使广大司法鉴定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遵守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技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廉洁自律、执业为民。同时,司法鉴定机构要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照各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应向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
(二)检查阶段(2012年8月初—10月底)。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实地检查,委托或聘请行业协会、同行专家等协助开展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人员参与检查,以确保实效。要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案卷档案进行抽查,其中对委托协议书的抽查,每个鉴定机构不应少于10份(2010、2012年度),对鉴定文书的抽查,每个鉴定机构的主要鉴定事项均不应少于3份(2010、2012年度)。
(三)整改阶段(2012年11月初—12月底)。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处理。对于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以处罚、惩戒,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厅予以注销登记;对于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整顿: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达标,在规定限期内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申请注销;对积压的投诉案件,要集中清理,尽快结案。就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四、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是今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重要任务之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精心筹划,合理安排,细化方案,落实责任,积极调动各方力量,推动专项检查深入开展,确保各项检查活动顺利进行,完成既定任务,实现预期目标。
(二)充分动员。充分做好动员工作,要让广大鉴定机构、鉴定人充分认识到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使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自觉整改提高。要合理借助行业协会、同行专家以及法院技术辅助部门的力量,确保专项检查能够全面、深入开展。
(三)注重实效。要狠抓落实,确保检查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对存在问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依法淘汰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使检查活动出成果,见实效。
(四)持续改进。要本着“以检促建、检建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不断改进,巩固提高,推动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执业监管长效机制。要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诉查处的各项制度,确保投诉渠道畅通,调查处理高效、客观、透明。建立定期的执业活动检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责任制,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在投诉处理中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要积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诚信建设,从源头上规范执业活动。
(五)积极宣传。在开展检查活动的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声势,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要认真发掘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弘扬正气,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
各鉴定机构要将此次专项活动的基本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成功经验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于2012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