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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2012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市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今年检点对象是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及其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二、检查内容
2011年以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和依据合法情况。
1.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实施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实施机关、条件、增幅等实体内容的规定;
3.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
4.委托行政处罚是否依法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5.制定的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公开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审查备案。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情况。
1.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罚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2.建立行政处罚案卷制度以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执法情况;
2.对行政执法人员以及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本次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6月底前完成)。
市政府所属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照检查内容,对本部门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6月30日前报送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督查阶段(7月底前完成)。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从相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照自查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围绕这次检查的内容,重点督查公安、农业、质监部门及其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督查方式:1.听取公安、农业、质监部门开展自查情况的汇报;
2.对上述部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按比例随机进行抽查;
3.向人大、法院等有关机关了解上述部门2011年以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投诉的基本情况;
4.电话回访当事人等。
督查组对督查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汇总,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农委根据督查情况及时改正。
(三)互查阶段(9月底前完成)。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各设区的市进行互查。按照省统一安排,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从市公安局、质监局、农委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互查。
(四)整改阶段(10月底前完成)。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各被检查单位将整改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对检查中发现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总结阶段(11月底完成)。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市政府报告检查的情况并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谋划。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检查,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要深刻认识此次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对待,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摆形式、不走过场。
(二)措施得力,认真落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和法律的人员承担此项任务,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达到预期效果。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确保检查工作认真、细致,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严格对照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要认真对照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和这次检查的具体内容,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通过自查切实查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坚决纠正。要通过此次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