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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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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关于整治环境违法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企业的环保意识有明显的增强;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率有明显提升;重点监管企业做到达标排放;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基本淘汰;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整治重点

1、加大重点违法企业整治。对于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尤其是国家、省、市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对于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治;对于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关闭。对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彻底关闭。(重点违法企业整治目录见附表1)

2、扎实推进“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98年以后所有新建的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2003年以后所有新建的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还必须进行“三同时”竣工验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这一要求进行逐一排查,认真复核。对1998年以后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的项目,在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已建成投产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对2003年以后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企业情况见附表2)

3、彻底取缔“十五小”企业。对于死灰复燃和新出现的“十五小”企业,要按照“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恢复场地”的要求,彻底予以关闭;对国家明令禁止或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一律按规定淘汰到位。(依法应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情况见附表3)

四、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21日—7月27日)

健全机构,成立全市整治环境违法企业专项行动领导组;结合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对全市所有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市整治环境违法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动员阶段(7月28日—8月6日)

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层层分解落实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中的目标和责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深入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阶段(8月7日—8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的时间和要求,安排专门人员,集中精力,对涉及到的环境违法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逐项整治。

(四)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

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即时纠正,确保整治效果。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府办公室、宣传、环保、发改、经贸、建设、工商、供电、安监、司法、监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整治环境违法企业专项行动领导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宣传组、督查组和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都要及时成立相应地组织,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推动本次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2、落实工作责任。本次专项行动实行环保部门总牵头,乡镇和部门协调联动。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强化业务指导,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宣传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发改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把立项关;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并做好取缔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进度;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或注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对未执行“环评”文件审批前置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注册登记;供电部门要切实履行电力监管职能,对取缔、关闭、停产的违法企业要采取断电处理,直至验收合格方可供电;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并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各镇、街道要在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牵头负责辖区内企业“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

3、严格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坚持原则,敢于执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和违法排污企业。对环境违法企业整治,要明确目标责任,解决时限、督办程序,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被查处企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规定时间,认真予以落实。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于8月中旬组织环保、监察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9月份组织若干个验收组分赴各地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有关情况在媒体上向全市通报。(市专项行动督查组督查验收分组见附表4)

4、强化责任追究。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对整治拒不执行有关决定,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有关责任。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部门玩忽职守,未能履行部门职责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相关部门包庇纵容,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对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