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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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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精神,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确保在2012年12月31日前,基本解决全县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参保人员范围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具有本地非农户籍,曾经与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以及原企业精简回乡职工返城后未参保的人员,可自愿补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补参保办理程序

(一)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

2、《审批表》

3、本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簿》(原件、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6、相关历史材料

(1)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需提供本人原始人事档案。

(2)精简回乡人员需提供精简时有关历史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原临时工需提供反映本人与企业、单位之间存在三年及以上劳动关系的有关历史资料。有关历史资料主要包括:工资发放花名册、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获奖证书)等。

(二)审批程序

1、申请。补参保人员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提出申请。

2、审核、审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初审、复核、审批业务流程做好补缴费参保的审核、审批工作。

3、参保缴费办理。县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依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文件为符合补缴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

以上补缴费参保人员,在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退休审批程序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四、补缴费时间及标准

(一)补缴费时间

上述人员参保时补缴费时间的确定:

1、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按提供的劳动关系及其他有效资料确定补缴费时间。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最早可以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补缴;

2、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可从办理补参保手续当月向前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费标准

上述补缴费参保人员补缴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缴费标准为:

1、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按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补缴费率为28%。同时补参保人员需按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一并补缴利息。补缴费时已离开单位的人员,补缴费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费率20%)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按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补缴费率为28%。同时补参保人员需按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一并补缴利息。办理补参保时,对年满70周岁的,核减1000元养老保险费,超过70周岁每满一年的,再核减1000元养老保险费,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减,不满6个月的不减。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补缴费参保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

1、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按照皖政〔2006〕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补缴费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一次性补缴费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参照皖政〔2006〕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其待遇随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而调整。

上述人员,在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得再享受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

六、执行期限

实施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201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凡符合条件人员,必须在此期间申请办理补缴费参保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解决这一问题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关系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我县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重要意义、参保范围、办理程序、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标准等相关政策的宣传,使此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让符合政策的人员应保尽保。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的实施。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申请补缴费参保人员的参保工作,及时为申请补缴费参保人员查阅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

(四)规范操作程序,切实提供优质的服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从政策、条件和办事程序上严格把关,确保将符合条件的补缴费参保人员给予及时办理补缴费手续。同时,要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及时受理申请,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要实行每月工作进度报告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制度,每月月底前,按时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月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正确执行政策,严明纪律。各有关单位及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界定参保人员范围,不得扩大对象和范围,严禁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补缴费参保范围,从而引起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对在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将严肃追究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