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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国粮检【2012】89号)和省局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我市夏季粮油收购工作,落实好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规范粮油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特制订本方案。
一、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检查对象。全市从事夏粮和油菜籽收购活动的各类粮油经营、加工及转化企业。具体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油企业、跨地区收购粮油的企业等。
三、时间安排。2012年6月20日—9月30日。
四、检查内容。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1.粮食收购者是否取得了粮食收购资格;
2.粮油收购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标准;
3.粮油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油菜籽)款,有无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情况;
4.粮油收购者是否建立了粮食(油菜籽)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了收购统计报表。
(二)《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落实情况
1.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配有检化验设备和人员;
2.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规定报送了粮食统计报表,最近3年内在政策性粮食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3.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了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标准、结算方式和预案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4.委托收储库点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是否为2012年生产的等内品,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搞“转圈粮”;
5.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执行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或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粮食的情况;
6.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存在不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给农民打白条,或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7.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虚列收购数量、质量等级等行为;
8.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进度是否及时抄报了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9.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麦是否分仓、分等级储存,是否存在租仓储粮;
10.预案执行期间,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情况;
11.预案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落实情况
1.受委托收购、加工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了2011年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和加工业统计年报表,最近3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2.委托收储企业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油菜籽;
3.委托收储企业是否存在直接收购菜籽油入库,或从现有库存油脂中划转等违规行为;
4.入库的菜籽油质量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存在掺杂使假行为;
5.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每5日将本库点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抄报了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6.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对县区局检查活动一并督查。
五、检查人员。抽调局监督检查科、执法大队、调控科等相关科室人员,由分管领导带队,联合市工商、物价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六、几点要求:
1.认真检查。专项检查要深入收购现场,对正在收购、入库的粮食(油菜籽)进行全面检查。对产粮大县(区)和重点收购库点重点监控,对有群众来信、来电反映问题的,一查到底。专项检查贯穿于收购工作始终。
2.严肃查处。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专项检查联合县区局协同开展。对检查中发现违反《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行为,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落实责任。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粮食、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专项检查工作负责。因工作不力或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级专项检查组要同时加强对县区检查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