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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渣土等各类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杜绝运输过程中的泼撒滴漏现象,维护城市道路的整洁和市容环境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整治,落实长效”的原则,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建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各类工地现场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从严查处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章行为,坚决遏制各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道路和市容环境的现象,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城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凡产生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县住建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颁发《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证》。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二)加强对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箱体须装配液压覆盖板,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顶部盖板须盖平,做到平装、覆盖,密封运输,不得泄露、散落或者飞扬。
(三)加强对工地现场的监督管理。各类建设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护,封闭施工。建设工地出入口通道必须硬化,配备车辆清洗设施,设置专门的污水泥浆沉淀池,工地内运输车辆必须经清理后方可上路行驶,不得污染路面。建设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凡超载、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轮胎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
(四)从严查处下列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2、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的;
3、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抛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的;
4、未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
四、职责分工
1、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发《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证》;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对未经封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实施处罚;负责建设工程工地现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护、出入口通道未硬化、未配备车辆清洗设施、未设置污水泥浆沉淀池的建设工地,督促其立即整改;负责建立健全执法巡查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2、县公安局: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无牌车辆、无证车辆、超载车辆进行查处,协助查处无密闭设施以及乱倒建筑垃圾的车辆;对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防碍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县市容局:禁止无封闭设施及超载运输建筑材料及散装货物等车辆进入城区。
4、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五、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时间从2011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9月15日—9月25日)。深入宣传建设部第139号令以及县政府通告的主要内容和开展县城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活动的重大意义。深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向车主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发放宣传材料。
2、自查自纠阶段(9月26日—10月10日)。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照县政府通告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地现场的管理、建筑垃圾的运输、各类硬件设施的配备、相关内部制度的健全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县整治办要加强对各类建设工地的巡查、指导和督促整改工作。
3、集中整治阶段(10月11日—10月31日)。县整治办集中力量,对各类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情况进行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从严查处。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是有效遏止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章现象、彻底改变城市道路环境状况、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整治工作,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2、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县住建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严把关,依法许可,从源头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及运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3、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之间、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分工协作,加强配合,齐抓共管,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4、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工作不力,影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