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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科学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城市贫困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及时解决贫困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生活难题为中心任务,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综合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高对城市贫困群体救助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我市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进行测算本年度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年起,我省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调整。当低于此标准时,将采取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城市低保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制定权限,成立由民政、财政、物价、人社、统计等部门组成的领导组织。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二)科学测算。要综合使用统计、物价等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监测数据、调查数据,科学测算城市低保标准。其中,统计数据是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监测数据是指基本生活必需口消费清单所涉及的商品市场价格。调查数据是指通过帛样调查获得的数据。
(三)规范程序。城市低保标准测算完成后,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审批。需要备案的,要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并按批复要求的时间执行。
四、组织机构
为落实城市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城市低保标准和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五、保障措施
(一)市民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低保对象情况统计、相关数据测算,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城市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政策,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同时,要配合市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方案的制定和报批工作。
(三)市物价局负责提供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物价指数;配合市民政、财政等部门做好启动与物价补贴相关的各项工作。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
(五)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本地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等相关数据。
(六)国家统计局市调查队负责向市民政、财政等部门提供每月的CPI等基础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