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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政办发〔〕5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水平,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民生,促进和谐为主线,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重点,强化政策意识,推进科学管理,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切实维护救助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不同部门间居民家庭收入信息的共享,为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核对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核对对象
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对象主要包括:已享受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困难和城市低收入救助待遇对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困难和城市低收入救助待遇对象;申请享受城市临时救助待遇对象;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救助对象;申请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救助对象;需要核对的其他对象。
(二)核对内容
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内容为城市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两部分。收入信息主要包括月工资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和其它货币收入;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和经营性资产等。
(三)核对方式
1.系统核对。由市低保局与相关委办局建立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网络系统,每月对新增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每半年组织1次对已享受救助待遇对象的核对。
2.人工核对。对部门间暂时不具备建立专网系统的,由市低保局与相关部门间采用加密U盘方式,每月对新增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每半年组织1次对已享受救助待遇对象的核对。
3.实地核对。由街道(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在审核城市低保申请时,对救助对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取证等方式,对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三、责任分工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安装、调试、升级和数据中心机房、网络专线建设;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建立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网络平台,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共享;负责制定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操作程序、规范表格和工作制度;负责提供享受社会救助家庭有关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推动、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城市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机制工作。市低保局负责市区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的具体核对工作,指导核对部门及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完成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核对及信息汇总、上传、反馈、数据分析整理等工作。各区民政局、低保局(中心)负责按照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有关要求,完成需核对人员的初审、信息整理、核对数据模板录入及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公益性岗位收入、劳动保障协管员收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收入信息,以及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买断工龄收入标准等相关信息。
(三)各级地税部门负责提供地税部门掌握的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信息。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现有房产登记信息。
(五)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户籍人口、分(立)户时间、直系亲属(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和购置私家车辆相关信息。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办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
(九)各级殡葬事物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当地死亡火化人员信息。
(十)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城乡人口数据。
(十一)各级物价监管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价格调控指数。
(十二)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养老保险收入信息。
(十三)国家统计局市调查队负责提供每月的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CPI)、消费价格指数等相关数据信息。
(十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所需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核对程序
(一)形成核对信息。需要进行数据核对的单位(部门),将核对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模板,并签订《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委托书》。
(二)上报核对信息。需要进行数据核对的单位(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录入的数据模板报市低保局。
(三)数据汇总。市低保局负责于每月17日前,将需核对人员的有关信息分送各核对部门进行核对。
(四)信息核对。各核对部门负责于每月22日前,完成救助待遇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并将核对情况通过专网或加密U盘反馈给市低保局。
(五)反馈结果。由市低保局负责于每月23日前,向申请核对单位(部门)进行反馈,并出具《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核查反馈单》。
五、实施步骤
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推进阶段。(5月25日至6月14日)
组织成立市城市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此项工作全面推进。
第二阶段:机制建立阶段。(6月15日至7月31日)
由市民政局牵头,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开发系统,做好系统的安装、调试、升级等网络建设工作,综合协调各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核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核对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8月1日至12月31日)
从2012年8月开始全面实施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工作的有效建立,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城市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机制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低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是低保认定的重要条件及依据,涉及领域广,牵扯部门多,部门共享难,涉及环节繁锁,操作性和准确性不易把握。为此,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点,把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建设作为推进低保管理方式变革的重要方面来抓,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按照全市统一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实现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系统网络化,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各县(市)政府也要按照市建立城市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机制程序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县(市)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机制。
(二)健全机制,规范管理
各承担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的部门要建立救助待遇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工作责任制度,落实责任,专人负责,规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确保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各县(市)、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规定项目,向市民政局低保局提供详实准确的核对人员名单,对每月反馈的救助待遇申请人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三)严肃纪律,严防失密
收入信息核对工作涉及居民家庭和个人的隐私,各级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的保密措施,负责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