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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城镇燃气、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与分工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及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4.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
5.将场所租赁给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
6.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8.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9.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10.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2.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3.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4.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5.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以上内容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分工负责)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分工负责)
3.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校车及驾驶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及其他船舶非法经营的,货运船舶或未取得客运资质的船舶非法载客的;渔业船舶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证的,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的,不执行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的。(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分工负责)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质监局、供电公司分工负责)
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违法使用易燃建筑、装饰材料的。(市公安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安监局分工负责)
6.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存在15种危险化工工艺未进行自动控制改造仍进行生产的;未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未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违法运输、储存、经营礼花弹或含有氨酸钾烟花爆竹的。(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分工负责)
7.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分工负责)
8.城镇燃气。煤气工程建设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违章建、构筑物占压煤气管道的;无证经营城镇燃气的;给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充装的;经营性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未经审批擅自使用的;违规储存液化气钢瓶的;无证运输或危货运输手续不全及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生产、经营、安装(维修)、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燃气器具的。(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分工负责)
9.冶金、有色、机械铸造等。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其他重点危险部位、重点危险环节作业的。(市安监局牵头,市质监局分工负责)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曲刚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付铁、市安监局局长富晓明、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成英担任,成员由市交通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人防办、供电公司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打非治违”行动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蒋海全担任。
五、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6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排查和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市政府将组织督察组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要树立大局观念,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进一步提高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认识,把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要认真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搞好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设专刊、开办讲座、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行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运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依法打击,严格责任追究。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纠正,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要稳妥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强化县(区)、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加强指导,严格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开展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部门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各阶段,各级政府要组织综合或专项督查组对下一级政府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县(区)间互查等多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建立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馈工作进度情况,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五)抓好结合,建立长效机制。要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县(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把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管委会、部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治违”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于年9月5日前报市安委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