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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加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县区要按照“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清理核实本地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遗留债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在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各级责任。市政府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市级政法机关及其直属、派出(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所属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底数的基础上,本着优先化解基层债务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顺序逐步化解。
(三)统筹落实资金。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按规定落实化解债务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各地化解债务工作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化解债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三、清理化解债务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清理化解范围的政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及上述部门的直属、派出(驻)机构。纳入清理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年年底前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债务。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形成的债务由县区参照本方案要求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县区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地方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盘活闲置资产筹措的资金;三是其他可用于偿债的合法收入。在负债单位采取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及时偿债的基础上,各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偿债资金。中央和省财政适当安排资金,对市、县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予以补助。各县区不得为此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不得减少本级应承担的政法经费。各级政法部门要及时收回各种债权,减少债务负担。
中央和省财政从年起连续三年安排化解债务补助资金对市、县区进行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将根据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政法部门应设机构、财力等因素确定,不与市、县区实际发生的债务余额直接挂钩。对没有历史欠债以及债务化解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县区,将在分配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奖励。
五、实施步骤
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债务清查阶段。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逐项目、逐笔认真清理核实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严格界定债务范围,按照建设项目当年规定的建设标准,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概算调整复核等程序,严格审核债务余额,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在此基础上,按照债务主体、债务来源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县区政府要对本地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将清理核实结果及相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区组织开展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情况,市财政、发展改革、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将进行督查。
(二)债务核实阶段。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县区级财政、发展改革、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本县区上报的债务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本县区债务复核情况及相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发展改革、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
(三)债务认定阶段。省财政、发展改革、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延伸调查等方式,对我市上报的债务情况进行认定后报省政府。省政府以书面形式对我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数额予以确认并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责任书,确定偿债时间和偿债资金来源。
(四)债务清偿阶段。各县区政府按照批复的化解债务计划和方案,按规定程序开展债务清偿工作。市政府要对县区政府完成任务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年9月底前市政府将按照与各县区政府符订的责任书组织验收。
(五)工作总结阶段。各县区财政局、政法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政法部门报送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情况报告。市财政局、政法部门汇总各县区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政法部门报送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情况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债务性质,分类化解债务。各县区要按照债务主体、债务来源等对债务进行分类,分别予以处理。一是厘清债务资金性质,按顺序化解债务,优先偿还拖欠征地款、拆迁补偿费用和工程款以及干警集资款;二是对因物价上涨、人工费调整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起的债务,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化解;三是对部分迁建项目,加快处置原有土地、房屋等资产,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四是对存在争议纠纷的债务,尽快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后予以化解;五是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形成的债务,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其偿债资金要通过处置、置换超面积建筑物和压缩不合理开支等措施解决。
(二)强化偿债资金监管,确保安全规范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封闭运行,单独列支用于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支出,化解债务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支出的基数。对能够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要直接支付。要建立债务台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政法部门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借债务,避免形成新的债务。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杜绝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今后,各级政法部门新增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项目审批前建设资金来源必须明确,项目开工前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严禁违规举借债务进行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政法部门加强对各级政法机关的财务管理,完善投资保障机制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政法机关正常运转、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规范清理化解债务行为。要切实加强对化解债务资金使用的管理,强化对化解债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化解债务补助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如数追回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建立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常务副市长任联席办公会议召集人,市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政法等部门为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进度安排、拨付化解债务补助资金;政法部门要把债务化解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建立债务化解工作责任制,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安排专人积极做好债务自查清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并认真组织债务清偿。债务化解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要列入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审计部门负责上报的债务审计认定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债务清理化解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市发展改革委安排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补助投资要向化解债务情况较好的地方倾斜。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