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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蟑城区复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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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蟑城区复验方案

为控制中心城区蟑螂侵害,最大程度降低蟑螂密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做好迎接省爱卫办对我市“灭蟑先进城区”复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把中心城市的蟑螂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迎接省爱卫办对我市“灭蟑先进城区”的复核验收,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打下良好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做好“灭蟑先进城区”复核验收工作,确保中心城区灭蟑统一行动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灭蟑先进城区”工作领导小组和灭蟑技术指导小组,具体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爱卫办。

2.灭蟑技术领导小组(略)

三、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灭蟑工作由市爱卫会组织领导,市爱卫办负责综合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新罗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灭蟑统一行动;新罗区各街道办事处在新罗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宣传发动,中心城区各有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支持新罗区政府的统一安排;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发动群众,统一开展药物灭蟑行动;各部门、各单位、各住户负责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彻底清除蟑螂孳生地。

(二)明确职责任务

1.负责宣传灭蟑的意义和蟑螂对人类的危害,提高群众灭蟑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疾控中心

2.负责建筑工地实施统一灭蟑行动,清除蟑螂孳生地,有效控制建筑工地的蟑螂密度;负责城区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堆放处蟑螂灭杀工作;负责市政街道的雨水管道、雨污混合管道灭蟑工作;负责城区公交公司、自来水公司、公园、绿地、动物园的灭蟑工作。各项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区住建局

3.负责投药前后蟑螂密度监测工作;做好五年来尤其是近两年的蟑螂密度监测、季节消长规律、孳生地分布等本底情况的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建档。各项工作必须于月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区疾控中心

4.负责组织开展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和屠宰场环境卫生的检查与整治,督促落实蟑螂的灭杀工作。各项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区经贸局

5.负责落实中心城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环节的灭蟑工作。各项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负责组织中心城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灭蟑活动,督促做好各项灭蟑措施的落实和灭蟑达标工作。各项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区卫生局

7.负责开展餐饮业的灭蟑工作卫生监督检查,监督各餐饮业落实各项灭蟑措施,对工作不落实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区除四害暂行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各项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8.负责中心城区各学校、托幼机构实施统一灭蟑行动,清理蟑螂孳生地,有效控制蟑螂密度。各项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区教育局

9.负责汽车站范围内(包括出租店面)实施统一灭蟑行动,清理蟑螂孳生地,有效控制蟑螂密度。各项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0.负责火车站范围内(包括出租店面)实施统一灭蟑行动,清理蟑螂孳生地,有效控制蟑螂密度。各项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南昌铁路局车务段

11.负责市政污水管道以及污水处理厂的灭蟑工作。各项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龙津净水有限责任公司

12.负责对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灭蟑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项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爱卫办汇总

四、主要措施

1.灭蟑采取条块结合,逐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利用9份月下旬开展统一灭蟑行动,按标准、规定、时间完成灭蟑任务。

2.在灭蟑行动期间,整个城区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部署、统一时间、统一用药、统一行动、统一考核。

3.灭蟑采用药物杀灭、环境治理以及物理杀灭等三种方法互补进行杀灭。

五、药物使用和经费安排

1.单位、居民灭蟑药物由新罗区爱卫办统一采购,社区居委会统一发放,以便实现统一用药原则,避免影响灭蟑效果。

2.市住建局房地产业管理科要负责灭蟑考核区范围内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下水道灭蟑消杀,督促物业公司要积极配合居委会做好药物统一发放工作,确保居民住户和职工宿舍能统一时间进行灭杀。各级各单位要在统一时间内组织力量开展灭蟑工作。

3.按“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各住户和单位用药应自筹资金。公共场所、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沟等灭蟑药品、器械、用工补贴等由主管单位负责筹措。

4.市政维护处、环卫处、园林处、污水处理厂、龙津河管理委员会等公共事业职能部门要负责落实主管场地的灭蟑工作,提高全城灭蟑效果,确保复查达标。

六、强化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将适时组织业务技术人员,按照《省除四害达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城区灭蟑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对个别单位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检查情况达不到标准的,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若整改仍不到位的,采取通报批评、电视曝光,必要时按《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