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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把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相结合,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节能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形成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县市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分值10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指标分值30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按完成情况予以扣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下同)、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下达的“十二五”节能目标要求和年度节能目标,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内容统一列入全市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
(二)每年月中旬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目标办。
(三)每年月中旬前,市目标办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1号)、《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监发〔)6号)等规定,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分别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其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报送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目标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