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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开展效能风暴行动实施方案》(办发〔〕81号)和《开展效能风暴行动重点工作安排》(办发〔〕82号)的部署和要求,对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权,现就规范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市委“1355”总体发展思路,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依法界定执法职权,促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公开、公正、高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规范清理工作的范围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的单位),即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行政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相应执法权的组织;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取得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规范清理工作的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共三类。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全面清理现有的行政执法主体。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必须有编制部门依法批准的文件,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要有规范的委托文件和明确的委托权限。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填报《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汇总表》。
(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各县区、市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未经培训考核,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已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要进行行政强制法等新颁布实施的政府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执法资格。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填报《市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汇总表》。
(三)规范清理行政执法权力。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各县区、市级各有关单位要对照“三定”规定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执法依据,编制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并分别标明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行政执法职权等内容。各单位在梳理过程中,务必注意:第一,部门规章、特别规定等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的衔接;第二,本部门的执法依据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相衔接;第三,防止把已废止或失效的法律依据,以及没有法律依据而设定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编入执法依据目录。已明令废止的文件必须立即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2、界定行政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各县区、市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本级本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逐一分类登记其行政执法职权。本次清理的执法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权等八类进行。各县区、市级各有关单位要依据以上分类对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界定,清理出所有执法职权的种类和数量。在职权清理中,应当注意:第一,所清理的行政许可权要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调推进小组已予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相衔接;第二,编制部门职能职责所制定的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不一致情形的,要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3、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县区、市级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区别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分别制定并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明确承办机关、落实执法岗位及人员,划分执法权限,依法、依规确定执法权限。凡属于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行清理市级各有关单位要在月底前完成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职权)的规范清理工作,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要在月底前完成规范清理工作,并报县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共同联合审议后,于月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集中审核市监察局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对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彻底的审查把关,并于月底前完成全市行政执法事项审核工作。
第三阶段:改革调整经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审查的全市行政执法事项,报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共同联合审议,对执法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去除或合并不适宜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执法事项。
第四阶段:确认公布全市行政执法事项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共同审议、改革调整后,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编制目录,成册归档。
五、规范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将清理工作纳入本级本部门的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抓紧研究安排,认真抓好落实。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和职权的规范清理,是一项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的工作。开展此项工作,对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抽调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清理工作。
(二)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着重发挥法制机构的骨干作用,要督促协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级本部门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和执法职权等内容进行全面清理、界定。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为清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提供经费保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规范清理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沟通协调。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把此次规范清理工作纳入年度效能风暴行动考核和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协调处理执法单位之间涉及主体资格、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划分等方面的矛盾和争议。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市编办、市人社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执法事项规范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改革协调推进小组对各级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总结通报,确保规范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或者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将严格按照《市效能风暴行动考核办法(试行)》和《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