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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出租房屋、“九小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巩固“清剿火患”战役专项行动成果,夯实全区消防安全基础,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经研究,决定从月日起至月日,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出租房屋、“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和减少出租房屋、“九小场所”火灾事故,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突出火灾隐患整改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我区出租房屋、“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严防重特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建设繁荣文明的首善之区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出租房屋、“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区消防大队设办公室,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专项检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
三、治理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治理范围:全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用于他人经营和居住的房屋,以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九小场所”。重点治理集体宿舍,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尤其是学生租住集中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出租屋。
(二)治理内容:重点整治出租房屋和“九小场所”存在的以下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或应急疏散演练;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是否制定了灭火疏散预案,是否开展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7.用电、用气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三)治理时间:专项治理工作从年月日至月日。
四、治理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公安、消防、综治、安监、工商、建设、房管、文化、教育、卫生、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具体采取自查自纠、依法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分排查摸底、集中治理、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按照全区统一安排部署,由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店铺进行全面排查,逐户摸清出租房屋及其消防安全情况,认真填写《出租房屋、“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普查登记表》,按照出租房屋一户一档制度的要求,健全出租房屋档案,并对普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集中治理阶段。按照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整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单位责任人负责整改的原则,对在排查摸底阶段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按照“理性、平和、规范、文明”的执法原则依法进行处罚,对久拖不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跟踪督办,并确定责任、确定措施、确定时限全部按时销案。在集中整治的同时,要继续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活动,做到排查一家、培训一家、验收一家、放心一家。各单位专项整治期间执法情况应填入《出租房屋、“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中,于专项整治结束后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对全区出租房屋、“九小场所”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内容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为主,对纳入专项整治的出租房屋、“九小场所”及有人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验收检查结束后,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
五、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次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对各单位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指导督查;负责辖区范围内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问题;督促各单位履行整治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职能部门:公安分局负责出租房屋治安安全管理,对出租房屋内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区消防大队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消防业务指导,并积极提供各类消防技术咨询,确保整治顺利实施。区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对所属管理的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对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依法给予处罚。区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局负责消防车道、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积极改善出租房屋的外部消防安全条件;区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局负责出租房屋及沿街店铺违章简易搭盖整治,依法坚决拆除影响消防安全的各类违章简易搭盖。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校校舍及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区卫生局负责药店、医院、小诊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区文化局负责网吧、印刷、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工商分局负责对设置在出租房屋内的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的准入把关。区安监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辖区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组织辖区范围内动员发动、普查登记、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工作;制定出租房屋防火安全公约,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宣传,并督促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搞好整改和出租房屋申报登记、备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逃生演练。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繁荣文明首善之区,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屋、“九小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措施,大力营造专项整治工作氛围,扎实开展整治工作。同时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坚持依法办事,又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想方设法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二)落实责任,形成专项整治合力。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九小场所”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整改火灾隐患,形成专项整治合力。对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出租房屋、“九小场所”,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务必做到火灾隐患的整改有人检查、有人跟踪、有人落实,不走形式、不留死角。
(三)广泛宣传,强化执法。要加强对全社会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九小场所”负责人对消防安全治理的认识;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租房屋、“九小场所”,要依法予以关停。
(四)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出租房屋、“九小场所”管理的消防安全措施,务求实效。要着眼提高全区出租房屋、“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将专项整治工作各阶段的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月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