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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我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字〔〕1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大力推动污染减排,全面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目标,推动全区经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量控制计划
到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393吨、699吨以内,比年分别减少11.7%、15.7%,其中,工业和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355吨、670吨以内,比年分别减少12.7%、15.9%;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38吨、821吨以内,比年分别减少6.8%、6.6%。
按照适度削减的原则,根据各重点企业的排放基数、工艺技术特点、污染防治现状和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我区核定分配各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具体指标由区环保局另行下达。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各办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同时,要督促各排污单位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确保按时限完成减排项目。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各污染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支持和监督。
(二)严格环境准入。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兼顾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严格恪守生态功能底线、环境敏感区底线、产业布局底线,支持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投资项目,区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加强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三)强化结构调整。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把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淘汰各类落后产能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街道办事处、镇实施区域限批;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不予受理其新、扩、改项目环保审批,并依法采取强制淘汰措施。
(四)开展农业源减排。要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区建设,提倡规模、健康、生态养殖,控制分散养殖户规模。到年,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须按照国家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规范和国家减排核查要求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五)强化环境监管。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提高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加强对各类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各类减排工程的跟踪督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从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