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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政办发〔〕6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57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政府主导、分类处置、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通过全面安全生产整顿,兼并重组邻近矿山,关闭规模小、自然环境影响大的矿山,使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以全面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全面优化矿山地质环境为目标,年底前将不达标矿山企业逐步关闭;年底全市矿山安全设施实现较大改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任务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对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随即实施关闭;
(二)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随即发现,随即查处;对越界采矿、违规采矿行为,随即发现随即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对金矿、铁矿、石墨矿等甲类矿山,矿区相邻的,实施兼并重组;对采矿证载明规模小而占用储量较大的独立矿山,实施生产能力核实,达不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57号)规定最低生产规模指标的,责令限期退出生产,有关行政许可到期后不再延续;
(四)开采建筑石材矿山,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批准延续登记,依法予以关闭;
(五)凡是控制矿产资源种类和规模构不成国家重大战略资源的,不得以坑探方式进行探矿,现有坑探工程项目依法于年底前停止坑探活动。
四、方法步骤和分工
本次工作分5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年月底前由国土、安监部门分别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对全市范围内的矿山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查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矿山企业基本情况。
(二)确定关闭对象和关闭措施。年7月由国土部门汇总摸底排查成果,提出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矿山和建筑石材矿山处理意见,确定逐步整顿关闭措施。
(三)公告。年月市政府确定逐步整顿关闭矿山企业名单,并实施,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四)实施(年月——年月)
1、对拟清退关闭矿山,由国土、公安、工商、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能注销、吊销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注销、吊销行政许可证;公安部门停止提供爆破物品;电力单位停止电力供给。
各涉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矿山企业对清退关闭矿区实施清理,封堵矿坑、矿井,消除安全隐患,生产设施、人员、机械全部撤离,妥善搞好关闭矿山从业人员的安置和财产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2、安监部门负责对依法设立的矿山实施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顿,对整顿期满经验收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按上述步骤实施清退关闭;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区,限定自方案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随即予以关闭。
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依法从严处理。
4、对采矿许可证载明规模小,但占用储量较大的独立矿山,由国土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实施生产能力核实。经核实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政办字〔〕57号)规定的最低规模指标要求的,予以规范保留,否则责令限期退出生产,有关行政许可到期后不再延续。
5、对拟定保留规范的矿区,由国土、安监、公安、工商、电力等职能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能提出整改要求,限定1年内做到依法开采、规范经营,凡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于年月底前按上述步骤实施关闭。
6、各涉矿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小规模甲类矿山的整合重组工作,鼓励引导矿山企业通过入股、购并等方式实施整合,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7、对开采建筑石材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国土资源局不再受理其延续登记申请,各职能部门即行注销其相关行政许可,按上述步骤实施关闭。
(五)验收。年12月市政府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对关闭矿山实施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填报《关闭矿山报告单》。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矿山清退关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矿山清退关闭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监察、安监、国土、公安、财政、林业、环保、人社、法制、工商、电力、等单位及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在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指挥下,统一行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各涉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切实搞好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确保安全和稳定。
(三)建立补偿机制,依法保护清退矿山的合法权益。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用于整顿关闭补偿。关闭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等不属于税收、规费范畴的费用由收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加强监督,严格问责。在市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监督监察部门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要加大督察力度,确保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