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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全市企业诚信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确定开展年度企业诚信建设评价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客观、公正、科学、权威”的原则,开展年度企业诚信建设评价工作。通过开展诚信评价活动,树立企业良好的信用形象,扩大诚信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提高企业诚信建设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参评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持续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愿参评。
三、评价标准
依照《市诚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1)评价。
四、评价程序
1、组织申报:下发通知,由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企业申报参评,申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参评截止日期月日。
2、集中征信:对申报企业通过企业诚信评价系统向市企业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集中征信,征集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信息及其他失信信息。列入市诚信建设重点企业(名单由各区县、各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确定)未申报参评的,自动纳入集中征信范围,可在集中征信结束后(不能跨年度)补交材料,申请参加诚信评价。
3、综合评价:邀请信用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我市诚信评价工作给予指导,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照评价标准,对参评企业实施综合评价。诚信评价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企业存在否决项的实行一票否决,存在其它失信信息的,除按照权重扣减相应分值外,还须经信用修复后方可继续参评。
综合评分80分以上的企业作为入选企业参加“市诚信企业”公示。在重点企业中由企业申请试点诚信等级评价,对综合评分95分以上的企业入选AAA级诚信企业(信用优秀等次),90-94分的企业入选AA级诚信企业(信用良好等次),85-89分入选A级诚信企业(信用较好等次)。
4、社会公示:拟在我市主要媒体或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天。
5、审核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由市企业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以正式文件公布,颁发“市诚信企业”证书和牌匾。试点诚信等级评价的企业颁发“市*级诚信企业”证书和牌匾,根据企业需要,由专业机构提供企业诚信评价报告(信用报告)。
五、评价效力
1、市企业诚信评价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满企业可参加复评;
2、依据政办发〔〕55号和政发〔〕26号文件,企业获评诚信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在推荐上市、投标企业、政府采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参与政府及各部门组织的企业考核评价时给予相应加分;有效期内获评企业被发现存在否决项失信信息或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诚信荣誉的,“诚信企业”称号予以撤销,两年内不得参评。
3、“诚信”、“诚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为诚信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优先做企业形象和诚信品牌展示宣传。
六、组织协调
设立市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指导、监督评价工作开展,审核认定评价结果。
市企业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负责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印发工作简报。评价结束后,及时对评价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