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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康复服务系统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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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康复服务系统试点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提升全市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康复医学事业全面发展,建立预防、医疗、康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根据市卫生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从现在开始到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在全市符合条件的镇、街、区和市直医院全面实施推进。

二、指导思想

以公立医院改革为契机,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按照上级试点安排和“优化布局和结构、分层分级、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预防、医疗、康复相结合,全面加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康复医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分级分工、高效优质的康复医疗服务。

三、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将康复医疗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探索建立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工作机制和主要政策措施,建立预防、医疗、康复相结合,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逐步构建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㈠整合各类康复医疗资源,科学规划设置康复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各类康复医疗资源,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残联康复资源与康复医疗资源的共享、互补和联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各种不同康复需求的伤病患者、残疾人及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康复医疗服务平台。在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根据需求有计划、按步骤地设置康复医院及其他延续性医疗机构(护理院、老年病院、慢性病院、残疾人康复医院或中心、养老服务网络等)。

㈡建立康复医疗服务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探索建立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明确各类提供康复医疗服务机构的功能和任务,建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延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形成“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或其他康复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家庭”一体化康复医疗服务网络体系。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室立足于疾病急性期的早期介入,与相关临床科室充分融合,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改善患者预后,并承担区域内康复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充分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康复医院、以康复科为主的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主要为疾病稳定期患者提供专业、综合的康复治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镇、街、区村卫生室设立康复室(站),主要为疾病恢复期患者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条件允许的可以提供居家的康复、护理服务,并逐步将居民康复医疗服务信息纳入现有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㈢做好儿童残疾预防工作,逐步建立儿童残疾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制度。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听力筛查等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街、区卫生院及残疾人康复机构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结合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进行相应的体格检查。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对发育异常、视力低常、听力异常或疑似残疾等儿童应及时转诊。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至相应康复机构接受早期康复。

㈣逐步建立通畅的康复患者双向转诊制度。鼓励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与康复医院或镇、街、区卫生院(室)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建立相对固定的转诊关系,制订转诊规范和流程,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积极组织建立区域内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对口支援关系,帮助解决镇、街、区卫生院(室)实际困难。积极与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沟通,通过对不同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支付办法和报销比例,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康复医疗服务的供给和利用;积极推动康复医师多地点执业,从制度上规范双向转诊。逐步建立起健康有序的康复患者转诊、流动机制,更好地满足群众康复就医需求。

㈤提高康复医学专业的服务能力。因地制宜地制定培训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将康复知识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重要内容,发挥康复治疗技术定点培训医院作用,大力开展康复技术进修学习,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综合医院在明确自身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贯彻落实《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要求,康复医学科应当积极主动与临床相关科室合作,提高早期康复介入能力,细化专业分工,提升学科水平。其他临床学科树立早期康复意识,主动与康复医学科协作。重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街、区卫生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引进适宜技术和设备。加强专(兼)职康复技术人员培养配备,提升康复医疗能力。加强对养老院、护理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的技术扶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知识宣传和普及功能,提高城乡居民康复预防和康复治疗意识。探索制定康复医疗服务标准规范。

㈥充分发挥康复医学学术团体和专家作用。积极参与市康复医学会的各项活动,大力培养康复医学专业专家队伍,建立市、镇、街、区两级康复医学专家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指导本区域的康复医疗服务人才和技术建设,参与康复医疗服务机构达标验收和相关检查指导工作。

四、试点原则

㈠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卫生局要做好试点的组织、准备工作,主动协调残联、财政、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及时沟通,逐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大经费投入,重视人才培养,强化监督管理,为试点营造良好环境。

㈡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调整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市、镇、街、区要将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卫生事业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同步推进,在宏观调整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同时,同步安排和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包括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在内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

㈢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康复医疗服务领域,完善政策措施,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康复医疗机构依法经营、加强管理、健康发展,促进不同所有制康复医疗机构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㈣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针灸、推拿等中医专业技术在康复医疗服务中的特色作用,积极推广“小、便、灵”中医药康复医疗服务技术项目,为群众提供简、验、便、廉的康复医疗服务。

五、实施步骤

㈠动员部署阶段。制定下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重点、具体任务、职责分工、时限要求等,抓好各项工作内容的落实。

㈡全面实施阶段。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管理,定期调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督导检查,促进工作的有序开展。适时组织召开活动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㈢中期评估阶段。对开展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进度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中期评估,总结和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持续整改提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㈣总结阶段。对开展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和终末评估,对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召开试点工作总结大会。

六、工作要求

㈠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各镇(街道)、各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工作的重要性,成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加强指导、培训、评估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做好基线调查,提出本地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目标,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要强调体制机制创新,力求有所突破。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做好发展定位,积极参与推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㈡实行目标化管理。卫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督导评估,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切实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各镇、街、区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持续、有序推进。要加强工作信息的搜集,安排专人逢双月底前报送工作信息,并做好试点工作文件、资料、照片、录像等档案材料的收集和规范管理。

㈢完善政府投入机制。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卫生、人社、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落实好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有关要求,按规定将康复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制订有利于康复医学发展的财政、价格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保证其基本建设、设备设施、人员工资、培训等工作经费和运行经费,确保“房屋、设备、人员、经费”四配套。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

㈣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卫生部门是康复医疗事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程序、具体措施和实施成效评价指标体系,依法加强对各类康复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残联是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发展。民政部门要落实贫困康复患者的医疗救助政策,继续办好所属康复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基本康复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城乡基层康复医疗事业的发展。

㈤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广泛开展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宣传,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在康复医疗服务管理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宣传服务优质、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促进康复医疗能力建设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