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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布局,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1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10部门〈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审核清理的目标、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审核清理的目标。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法定生产经营条件,实行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生产,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二)审核清理的范围。全市现有已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的13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三)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政办发〔〕30号)。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审核清理的时间和程序要求
审核清理工作自年起,到底前全面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各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一并提交市商务局。没有开展自查或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二)市级审核清理阶段。由市商务、畜牧、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结合“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基础信息情况,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现场审核,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将所有申报企业的全套材料(包括《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市商务局。
(三)市级审核清理阶段。市商务局、环保局、畜牧局、工商局组成联合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审核表》,并提出清理意见,经市审核清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将全套材料(包括市、县两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省审核清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个月,限期整改结束后重新审核、再次申报,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迎接检查验收阶段。市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屠宰的企业,在媒体进行曝光。经审核清理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由市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日报》、《晚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市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报省商务厅汇总后,由省政府备案。市商务局按照省要求,制作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章和标志牌。
份,省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各市、县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年7月底前完成审核清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局、药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审核清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市环保局、畜牧局、工商局各抽调2名专业人员,配合做好审核清理工作。
(二)做好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分工,密切配合,发挥合力,扎实开展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市商务局要做好审核清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市经信、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改造升级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市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市商务、公安、畜牧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三)严格落实责任。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原则严格审核,填好每一个项目,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做到不遗漏、不徇私、不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