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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降耗减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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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降耗减排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围绕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68吨标准煤(按年价格计算),比年的0.82吨标准煤下降17%,比年的1.04吨标准煤下降35.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3.2万吨、0.42万吨之内,比年的3.6万吨、0.48万吨分别减少11.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6%)、11.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4%);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5万吨和4.1万吨以内,比年的5.2万吨和4.8万吨分别减少13.0%和15.5%。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省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减排指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市区(包括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各市区政府(管委)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市里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企业的责任,按年度签订责任书,做到“目标、任务、标准、时限、奖惩”五明确。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实施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统计核算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加强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落实污染减排定期调度制度,完善减排统计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通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市区政府(管委)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和“一票否决”制度以及“四不一奖”等规定。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市区、单位、个人和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严把项目准入关口。所有新上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工艺,必须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考虑产业链的延伸,必须达到同行业能耗和排污先进水平,必须将能耗和排污总量控制在核定范围内。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市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及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对全市落后产能实施有序淘汰,分年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目标,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区、企业和设备。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工作,市及各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完善淘汰落后产能检查及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区,严格控制新上投资项目,对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暂停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所在地区政府(管委)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广泛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改造提升机械、化工、轻工、纺织、建材、食品六大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推进能源结构调整。进一步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控制煤炭消费增量,促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关停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以及供电标准煤耗高出年全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密切关注国家核电政策动向,择机推进石岛湾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示范工程一期、国家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站示范工程建设,争取到年全市核电装机规模达到20万千瓦。加快推进华电乳山光伏地面电站、国电乳山光伏地面电站、中玻光电威高初村工业园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争取到年全市太阳能发电总装机达到26兆瓦。加快推进乳山口潮汐电站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十二五”择机启动建设。严格限制新建燃煤设施,新建供热设施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调整市区供热布局,推进燃煤电厂“以大代小”,将大型燃煤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供机组,替代为城区供热的污染重、能耗高的小热电机组。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改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5年实施100个节能项目。到年,窑炉、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分别比年提高2个和5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

(十一)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行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扩大市政再生水利用量,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年,实现所有市区和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市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5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300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污泥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规划建设人工湿地总面积1.4万亩,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分别达1.3万吨、0.2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分别达2万吨、0.05万吨。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十二)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行电力、钢铁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加快推动燃煤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年年底前,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应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年年底前,全部燃煤机组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脱硝设施改造,其他发电机组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推动规模大于3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新建规模大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全部配套脱硫脱硝设施。火电、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烟(粉)尘深度治理,努力减少颗粒物排放量。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推动资源再生利用产业体系建设,整合、改造、规范和提升现有回收体系,以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形成社区回收站点、规范化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紧密结合的回收体系。实施城市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工程,加快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实施再制造产业化工程,培育再制造重点企业2—3个。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以企业、社会等投资为主体、政府投资为辅助的多元节能减排投资机制。地方政府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大力推进市场化融资,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五、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省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工作方案,科学确定全市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并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区。建立强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的节能指标体系,通过实施能耗总量控制,确保完成能耗强度目标。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十六)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按照科学监测、超前把握、提前干预的原则,建立实施能耗强度与能耗总量相结合的调控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及时跟踪监测各市区和重点行业能源消费指标,对能耗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逐户进行分析,提出调控企业名单,纳入有序用电、用能管理范围,落实调控措施,确保调控实效。

(十七)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管理,开展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落实能源管理师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量目标。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国家、省、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十八)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皮革、制药、食品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施造纸、印染、皮革(含毛皮)、化工、制药、食品、饮料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提高工业企业水回用率,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十九)强化建筑节能。制订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居住、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分别执行节能65%、50%的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开展以节电为主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风机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建设一批节能型建筑示范项目。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支持节能新型建材产业化,全面淘汰粘土类墙体材料。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到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400万平方米,新型墙体材料在城区内施工应用的比例提高到100%。

(二十)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突出公交公益性定位,积极发展“节能公交”。加快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要强制报废。基本淘汰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国Ⅳ以上车用汽油或车用柴油供应量达到50%以上。提高新车及转入车辆准入门槛,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逐步创造条件力争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80%,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出台并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或车牌尾号限行政策。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在港口推进装卸设备“油改电”、码头岸电改造。优化物流组织模式,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加快实施中韩陆海联运甩挂运输项目。到年,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和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年分别下降10%和15%。

(二十一)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加快太阳能热水器在农村的普及应用。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程,改进养殖方式,采取清洁养殖技术,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实现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全过程综合治理设施或实行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十二)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商贸流通企业要积极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型产品和技术,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三)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鼓励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万平方米。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15%以上,单位建筑能耗降低12%以上。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四)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编制“十二五”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指导各市区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探索和研究符合我市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发挥试点单位“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的作用,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方式的逐步转变。

(二十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执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实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依法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推动“禁实”向市区和重点镇发展,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到年,全市主要工业固体废弃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有效处置。

(二十七)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强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加强对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废旧塑料、废旧铅酸电池等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产业化利用,重点发展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促进再生资源节约化、生产清洁化、产业新型化、资源循环化发展。

(二十八)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家庭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建设小区垃圾分类回收站点,合理设置垃圾分拣中心,实施生活垃圾细化分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制订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制度,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和处理利用。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争取建设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

(二十九)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制订科学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用水指标体系,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在工业、农业、生活用水等领域大力提倡节约用水。推进农业节水增效,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促进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全面提升工业节水能力和水平。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大力推进再生水、矿井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建设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工程。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十)研发一批共性关键技术。提高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经费在各级科技专项计划中的比重。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低成本减排、废物资源化、零排放等共性、关键性和急需技术攻关。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三十一)实施一批产业化技术。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烧结机脱硫、生物脱氮除磷、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泥和垃圾渗透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扶持重点企业建设基地园区,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步伐。

(三十二)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认真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鼓励企业生产或采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推荐产品、技术。以实施节能减排技改工程为抓手,大力推广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重点是能量梯级利用、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污水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机构、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三)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等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水、用电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项目及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能(电)耗限定指标用能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落实环保收费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

(三十四)健全财政激励政策。积极组织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节能减排财政奖励要求的示范项目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倾斜的力度,市及各市区财政都要建立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工程建设、重点技术开发、重大项目实施、公共信息服务、节能减排能力建设、表彰奖励先进等。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三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六)强化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大力支持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及国家、省、市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提高“两高”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超限额用能、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管

(三十七)健全节能环保政策体系。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政策体系,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在节能减排方面出台的法规、规章,建立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三十八)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节能评估审查、等量淘汰制度,把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

(三十九)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企业名单。列入国、省及市控的重点监管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继续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委托第三方管理,推动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加强重点行业脱硫、脱硝中控系统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规范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市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建设资金。

(四十)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以及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进行监督抽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曝光,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责任。

(四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和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强化能源计量统计人员培训。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减排监控体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二)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实施力度。加强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宣传,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继续推进企业开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积极引导节能环保产品制造业和新能源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工作,争取我市更多的节能环保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目录。

(四十三)推行“领跑者”标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节能环保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做好专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审核、备案申请工作。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公司。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业诚信体系,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五)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逐步推进排污权交易。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十六)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七)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十八)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四十九)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