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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湾港口运输、滨海旅游和渔业养护的主导功能,保护湾海域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海洋功能区划》要求,市政府确定对湾海域养殖设施进行清理整治。为此,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范围
金线顶与日岛连线以南、日岛与威洋石油码头连线以西海域内的所有养殖设施(含看护房、平台等海上构筑物)和港南港区现有及扩建航道内的养殖设施。主要包括:
(一年规划的湾养殖区内约13200亩筏架养殖和约1000亩网箱养殖用海;
(二)年规划时未涉及但历史上曾取得合法证件、位于日岛东部客运航道扩建范围内的约1200亩养殖用海;
(三)年规划时未涉及但历史上曾取得合法证件、位于华能电厂与威洋石油码头之间的约850亩养殖用海;
(四)湾规划养殖区南侧、年应该拆除而未拆除到位的约1000亩筏架养殖用海;
(五)华能电厂与威洋石油码头之间、历史上未取得合法证件的养殖用海约250亩,占用现有港口航道且历史上未取得合法证件的养殖用海约1000亩。
二、清理整治进度安排
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兼顾海洋生态保护、航道发展需要和养殖品生长周期,实现和谐清理”的原则,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对湾养殖设施进行清理整治。
(一)年底前清理整治目标。
1前,完成湾规划养殖区南侧现存的约1000亩养殖设施的清理;完成港南港区扩建航道内约1350亩筏架养殖设施的清理。
2.前,完成湾内网箱养殖设施的整体拆除清理;对湾规划网箱养殖区约1640亩筏架养殖设施及占用渔业航道的养殖设施予以拆除;完成港南港区现有航道内约1000亩无证养殖设施的清理工作。
(二)清理整治目标。
至前,完成其余约12510亩筏架养殖区的清理,其中规划养殖区内约11410亩,华能电厂与威洋石油码头之间海域约1100亩。
除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以外,其他养殖设施的拆除时间,可根据不同养殖产品收获的时间,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与用海单位签订拆除协议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
三、奖励(收购)政策及资金分担比例
(一)奖励(收购)规定。本次清理整治海域范围内所有规
划区域养殖用海证件及历史上曾取得合法证件的养殖用海证件均已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可依法予以清理。为支持和鼓励用海单位搞好转产转业和人员安置工作,加快清理进度,本次清理整治将采取适当奖励措施。
1.湾规划养殖区内的和历史上曾取得养殖用海合法证件的,养殖设施(清理整治范围第一、二、三项,占用渔业航道的除外)在规定(协议)时间内予以拆除的,按规定标准予以奖励;逾期未拆的,予以强制拆除,不予奖励。
2.年未拆除到位的、历史上未取得养殖用海合法证件的及占用航道的养殖设施(清理整治范围第四、五项),用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不予奖励;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3.湾规划养殖区内筏架养殖和网箱养殖交叉混养的,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
对规划筏架养殖区内的网箱养殖设施,在给予网箱拆除奖励的同时,在计算筏架拆除奖励时扣除实测网箱占用海域面积。网箱养殖面积超过规划筏架养殖面积50%的,筏架养殖设施拆除不予奖励。
对规划网箱养殖区内的筏架养殖设施,在按照网箱实有数量给予网箱拆除奖励的同时,网箱实有数量低于年规划指导数的,筏架养殖设施拆除按实有面积奖励;网箱实有数量等于年规划指导数的,筏架养殖设施拆除按实有面积的50%奖励;实有网箱数量超出年规划指导数的,筏架养殖设施拆除不予奖励。由于规划网箱养殖区内的筏架养殖实有面积难以准确测量,采取规划网箱用海面积减去实养网箱用海面积的方法确定筏架养殖实有面积,实养网箱用海面积为网箱数量乘以单个网箱平均用海面积,单个网箱平均用海面积按0.12亩测算。
4.符合养殖设施拆除奖励政策,因养殖设施拆除而闲置的养殖渔船,根据自愿原则予以收购。
(二)奖励标准。
1.筏架养殖:前完成拆除的,每亩奖4000元;前完成拆除的,每亩奖3500元;前完成拆除的,每亩奖2500元;前完成拆除的,每亩奖2000元。
为保障港航道扩建需要,对前拆除的约1350亩筏架养殖设施,每亩奖6000元。
2.网箱养殖:前完成网箱拆除的,方型网箱每个奖2500元,直径16M的圆形大网箱每个奖励5万元。
3.海上附属设施:看护用房每个奖5000元,独立平台每个奖2500元。
(三)养殖渔船收购标准。具有合法证件的机动渔船按每千瓦1500元收购,无证的机动渔船按每千瓦750元收购;舢板按每只4000元收购。
(四)陆上辅助设施补偿。岸上用于出海、上岸的吊运等设
施拆除,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五)资金分担比例。奖励及收购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市海洋与渔业局通告,明确清理整治的范围、时限和要求。
2.各区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深入基层做好宣传疏导工作。
3.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工作,重点宣传海洋法律法规及此次清理整治的意义,增强全社会依法用海、科学用海的意识。
(二)审核登记阶段
1.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各区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队,对清理整治范围内养殖面积、种类、性质及可回收渔船的数量进一步登记、核实并留存影像资料,报市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各区予以公示。
2.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市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议核定。
(三)实施清理阶段
1.限期自行清理并监督实施。前,各区完成与用海单位养殖设施拆除协议的签订工作,并督促按期完成。其中列入年清理整治目标的,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
2.验收认定,发放奖励资金。各用海单位完成养殖设施清理后,由市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验收。网箱拆除实行一次性验收,由用海单位完成网箱拆除工作后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筏架拆除的验收工作以宗海为单元,用海单位完成宗海拆除任务的50%时,申请第一次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用海单位彻底完成拆除任务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照前述奖励政策计算,由市、区财政直接拨付给用海单位。
3.整治海域环境。各区应对养殖设施等进行统一整治,做好岸边环卫保洁,及时清除海上垃圾。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政府(管委)属地负责、相关部门协调推进的责任落实机制。市政府成立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湾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用海单位的养殖设施清理整治、转产转业、人员安置等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日常调度和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奖励(收购)、补偿资金的审核、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同相关区做好渔民的转产转业和人员安置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市法院、公安局负责对暴力抗拆等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督查。
(二)做好传统渔民转产转业和人员安置。对因湾清理整治受到影响的传统渔业企业及渔民,所在区政府(管委)要研究发展对策,引导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的企业向远海、深海拓展生产空间,组织开展传统渔民转产转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各区政府(管委)要监督用海单位用好奖励资金,将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本地从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三)加强湾及市区其他海域的巡查管理。市公安局、海洋与渔业局、港航局、海事局等部门以及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要齐抓共管,认真做好湾及市区其他海域的执法检查和监控工作,坚决制止在清理整治海域抢上抢养或将拆除的养殖设施转移到其他海域非法养殖等行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养殖用海许可和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用海行为;市港航局、海事局要加强港口、航道水域的监督管理,对清理海域实施不间断检查,及时将影响航泊安全的用海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市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海上违法犯罪活动。各区政府(管委)要加强本辖区养殖用海的监督管理,杜绝非法用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