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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每年7月至9月集中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又好又快发展全县经济和构建和谐这一中心,努力营造管理有序、作业规范的河道采砂管理新秩序,确保全县河势稳定、河道工程和航运安全,确保沿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坚决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活动,制止河砂资源非法无序开采行为,彻底取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无证采砂点,限期整改手续证件不齐或不在规定范围内采砂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规范的采砂许可审批管理和制度,维护国家对河砂资源的所有权益。
三、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保护范围。
四、活动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
召开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研究整治工作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采取电视广播、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章守法,在沿河两岸营造良好的整治舆论氛围,使整治活动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二)调查摸底与查处阶段
县水务、国土、安监、公安、环保、电力、工商等部门要对在河道内从事非法采砂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有关程序依法进行查处,联合下达法律文书。
(三)集中打击阶段
县水务、国土、交运、港航、农业、林业、公安、执法、电力、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非法采砂、运砂和非法经营活动进行集中打击,依法取缔各种涉砂非法活动。水务、国土、电力等单位要深入采砂场点,查验河道采砂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对非法采砂的,切断生产电源、拆除生产设施、查扣作案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对于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从严从快依法处理;公安、交运部门要对营运砂石的运输车辆加强检查,对手续不齐的要依法处罚。
(四)检查巩固阶段
有关执法单位要安排执法人员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或接到举报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立即通报联合执法队实行联合行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杜绝违法滥采乱挖行为抬头。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针对执法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利用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震慑非法采砂、洗砂、运输砂石料活动,巩固治理成果。并由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工作报告,于每年前报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河道(湖泊)非法采砂的严重危害,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负责,迅速行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把集中整治河道非法采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实施办法,细化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县政府成立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开展全县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是综合性联合行动,水务局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坚决制止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毁坏滩地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农业局要大力宣传本行业的法规政策,切实发挥行业执法优势,对破坏渔业生态资源的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林业局应依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罚。公安、交运、港航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在非法采砂点从事装卸、运输的车辆和船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始终保持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
(三)依法行政,确保实效。要严格依法行政,参加整治行动的部门、人员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耐心解释,以理服人。要严格执法程序,做到依据准确、手续完备、文书规范。
(四)总结经验,建立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河道非法采砂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参与、联合执法、确保长效的管理机制。特别是河砂资源相对丰富、非法采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道,要加大管理和巡查力度,对河道采砂实行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强化监管、严肃执法,堵疏结合,标本兼治,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走上依法、有序、可控的轨道。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巩固整治成果,坚决防止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