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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县第次党代会和县届人大次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全县环境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整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违法排污(“土小”)企业实施清理整治。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擅停治污设施、偷排超标污染物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土小”企业全面清理整治,重拳出击,限期整改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关闭取缔一批;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效防止污染反弹。
二、标准要求
对擅停治污设施、偷排超标污染物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治,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对私自建设的“土小”企业,依法予以拆除,恢复环境原状;对死灰复燃或已经投产的“土小”企业,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生产设备,合理处置生产原料,消除污染隐患;对屡禁不止、顶风而上的“土小”企业,依法强制拆除,销毁生产设备,消除生产能力,并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反弹。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起草《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整治攻坚战活动宣传稿》,录制宣传磁带;各乡镇(街道)通过扎制宣传车巡回宣传、悬挂标语横幅等有效形式,加强舆论宣传攻势,营造强大的活动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将符合此次专项行动清理取缔范围的企业名单于3月2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排污企业落实整改、整治措施;对“土小”企业坚决予以清理、关闭、取缔,落实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理现场等措施,对阻挠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关闭决定及顶风而上的要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启动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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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验收阶段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自查报告。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县整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向县领导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对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全面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坚持联合执法,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治违法排污问题,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扎实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环境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整治工作负总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环保部门:摸清全县违法排污(“土小”)企业的底数,主动做好与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实施集中整治行动。
3、工商部门:及时责令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严肃查处相关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公安部门:依法维持开展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秩序,对妨碍、阻挠执行公务的落实治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监察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工作不主动不配合、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失职渎职、影响行动效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程序进行问责。
6、广电部门:做好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7、供电部门:对取缔关闭违法排污(“土小”)企业落实断电措施。
(三)建立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对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行行政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承担的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对工作不力、整治不到位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积极研究探索对违法排污(“土小”)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建立长期性的巡查制度,成立巡查小组,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给予制止和取缔;同时,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实现长效监管,加大随机回访频次,防止违法排污企业污染反弹,杜绝“土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加强宣传,广泛参与,营造氛围。要将宣传工作贯彻专项行动的始终,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大造声势,大力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深入宣传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存进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