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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闲置用地清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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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闲置用地清理方案

为贯彻上级关于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精神,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切实解决土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开展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红线为主题,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以提高闲置空闲低效土地利用效率为手段,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土地及时、合理利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处置原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清理活动,做到处置工作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法行政,确保处置到位彻底,不留后遗症。

2.与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卫片执法检查验收同步推进原则。对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卫片执法检查中暴露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全市“零问责”。相关镇(街道)按照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原则,扎实做好辖区内清理处置工作。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督导检查。

3.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要进行充分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宗地明细台账,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明确一名责任人,切实分清原因,明确各方责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4.边清查、边处理和以用为先原则。按照闲置空闲低效用地的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依法补偿或调整区位、无偿收回、收取闲置费、限期开发、异地置换、政府收购储备等方式拟订处置方案。

(三)任务目标。通过清查摸清全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总数;对清理出来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逐宗分析、编制方案、妥善处置;力争年底之前的批而未供土地供地率达到85%以上;单位GDP耗地有所下降,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升。

二、清理范围

城区、开发区和镇(街道)驻地范围内,造成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闲置空闲低效等现象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

本方案所称批而未征土地,是指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征收,但未落实征收补偿方案、未实施征收行为的建设用地。

本方案所称征而未供土地,是指已落实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征收行为,但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未达到供地条件,未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

本方案所称闲置空闲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政府批准,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以及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自然灾害损毁等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利用或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处于空闲状态的建设用地,包括无主地、废弃地。

本方案所称低效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虽已进行了开发建设,但项目建成后因产品落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连续一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利用率低下的建设用地,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建设状况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50%的建设用地。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全市各级要对开展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市、镇(街道)分别成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各镇(街道)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组通过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逐宗核实,全面掌握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台账,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

(三)建档清理阶段。通过内业档案检查、外业实地核查,统一登记造册,建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查台账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个人明细账目。完善土地利用统计各类台账,对辖区内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建立“批、供、用、补、查”整套台账,做到台账与批件、批件与图纸相吻合。坚持边清查、边处理,逐一制定处置方案,闲置空闲低效用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拟订工作。依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做到成熟一个、处置一个,确保闲置空闲低效用地处理到位,欠缴土地出让价款追收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市政府成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检查验收组,对各镇(街道)所有闲置空闲低效用地项目进行全覆盖核查,对瞒报漏报、压案不查、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实施责任追究。建立遏制闲置空闲低效用地的长效机制。

四、处置方式

(一)对于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法补偿或按照调整区位的方式开发利用。

(二)对于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满二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

2.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起始日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依照合同约定,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闲置土地,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对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原因造成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限期开发。对已缴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落实项目资金,并拟动工建设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动工期限仍未动工建设的,依照本方案处置方式第二条规定处置。

2.异地置换。对已缴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并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但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按照等价置换原则,在异地置换同等价值土地。

3.政府收购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纳入土地储备。

(四)对于因法院查封或因经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难以处置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由各镇(街道)与法院协商,待法院查封解除或经济法律关系妥善处理后予以处置。

(五)对于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造成的空闲国有建设用地(包括无主地、废弃地),依法纳入土地储备后重新开发利用。

(六)对于被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属于低效国有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对面积较大、适于重新安置项目的低效用地,可采取全部或分割转让等方式调整使用。

2.对位于边角位置的低效用地,可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归并、整合等方式处置。

3.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等指标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低效用地,责令土地使用者追加投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4.对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个指标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最低标准的低效用地,责令土地使用权者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开发建设,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七)对于闲置空闲低效集体建设用地,采取依法征收重新开发利用或依法流转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方式处置。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政府成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情况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确保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行联动、形成合力。对清理核查发现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个人在未经依法处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境评价许可手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济发〔〕22号),共同完成清理工作。对清理出来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办结相关手续。

(三)严格数据报送。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按时完成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按照规定时限逐级上报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上报的工作情况及数据,由各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采用纸质报送和电子报送方式报送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镇(街道)要按照“谁的责任谁负责”的原则和“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要求,严肃查处存在的问题。对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组织不力、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完不成清理任务的,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及济发〔〕22号文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警示约谈或问责,冻结建设用地审批,直至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