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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九部委联合召开的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生态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的同步提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市环委会《关于开展市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境优先方针,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针对重点环境风险源进行集中排查,摸清存在安全隐患情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及其它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我区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生态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重点区域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是指工业相对集中、区域环境质量较差、治污设施建设滞后、环境违法案件多发、环境矛盾纠纷较多的园区和乡镇。重点排查经济开发区,耿车镇、埠子镇和洋河镇等乡镇辖区内的工业集中区存在环境问题并集中整治。
(二)重点行业、企业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是指印染、造纸、酿造、化工、电镀和涉及重金属排放等行业,存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企业,以及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执行、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落实、治污设施运行管理、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减排项目稳定运行情况。查清洋河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新区、开发区污水接管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查清箭鹿集团、德利恒棉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环境突出问题,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有关情况的动态管理。
(四)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主要是指带有一定普遍性或典型性,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群众反映强烈、舆论重点关注、久拖未决的突出问题。如非法经营医疗废物、小锅炉燃烧塑料垃圾污染环境问题等。
(五)我区被市环委会、市环保局通报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各违法企业查处到位、整改到位。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区政府成立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区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财政局、工商分局、卫生局、公安分局、城管分局、环保分局、监察局、司法局、安监局、农委、水利局等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统一协调集中整治行动,研究解决全区集中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区政府大楼1026室,联系人。
本次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元开展自查及集中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成立集中整治行动工作小组,党政一把手为集中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人员名单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排查和整治工作。区环境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集中整治行动的落实,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发改局:要加强对区域生产力布局和新建项目准入的指导,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开展检查。
区环保分局:负责配合和指导乡镇、开发区实施辖区内工业园区及排污企业环境突出问题排查及集中整治,并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区经信局:要做好工业污染防治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对工业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负责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清查,并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区住建局:负责城区排水及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逐步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集中处置体系。
城管分局:要对公共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扰民问题开展检查;查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污染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的违法行为;查处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区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和实施法律援助,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工商分局:要对三产业中环境信访问题突出的单位开展检查。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及时依法吊销、注销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严格办理登记,不为“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违规办理工商登记。
区安监局: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防止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及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导致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工企业进行整顿,或依法提请政府批准后实施关闭。
区农委:负责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公安分局:对城市交通噪音问题开展整治。
其他各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开展好集中整治行动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涉铅、化工、造纸等重点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集中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力,依法取缔关闭;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非法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依法限期改正;同时,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必须行政处罚到位。
(三)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认真总结集中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要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多招引国家鼓励类项目,严禁引入污染项目。改变乡镇工业区普遍开发局面,集中发展洋河、埠子、龙河、中扬、罗圩等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逐步淘汰关停化工企业。着力完善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对重点污染源要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等有关长效管理办法。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宣传,既要通报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督促问题整改,又要加大宣传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形成支持整治行动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成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活动安排及时报送自查和整治情况,报送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区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和严肃考核,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时间安排及阶段要点
(一)自查阶段(2011年4月8日至4月17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组织对辖区内的突出环境问题及重点排污企业和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信访案件,在“全区存在突出环境问题一览表”(附表1)列出名单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排查,进一步排查出需要整治问题,并将“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自查明细表”和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填报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自查汇总表”(附表3)于4月18日前报区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阶段(2011年4月18日至9月25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对排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确保措施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集中整治情况总结于9月25日前报区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2011年10月)。区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督查,对整改不到位的重点环境问题实施区级挂牌督办。对不作为或不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追究主要领导与相关人员责任。
(四)考核阶段(2011年11月)。区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的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考核。由环保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工业集中区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