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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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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指导方案

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政发〔2013〕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审批提速为目标,以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批行为,全面优化审批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的胶州湾北岸新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适用范围

区本级直接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审批)及相关备案事项。

三、工作措施

1.服务前移。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要提前介入,一次性告知本部门的审批程序、申报材料、申报要求及其他申报信息,指导项目申请方开展前期筹备工作,提高前期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实施并联审批和加快审批进度做好充分准备。

2.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需要整合审批职能,打破部门界限,突破审批条框,破除前置障碍。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发件窗口负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统一受理,各审批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步推进,联合审批。

3.报审同步。拟并联审批的项目,应当同步开展前期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集中报送区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职能部门同步实施审批,并同步反馈审核办理结果。

4.信息共享。依托建设项目“一号通”系统和“统一收发件”系统,实施统一编码、全过程网上审批。各办理环节、人员、时限都要在审批系统中保有信息,办结证照批复等文书上传至审批系统。区行政服务中心要对审批过程进行有效管控,切实压缩审批时限,确保审批提速。

5.限时办结。按照并联审批流程,任一审批事项不得超出所属审批阶段的规定时限,原则上要少于或者等于阶段审批时限,同时不得超出2013年全区行政审批提速30%的承诺时限。

6.联合办理。在同一并联审批环节内的下列事项,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一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二是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意见有分歧的;三是审批部门提请组织联合办理的事项;四是申请人要求多个部门协调处理,区行政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的。

联合办理实行缺席默认制度: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制定的具体办法后,遵照执行。

7.容缺受理。在同一并联审批阶段中,除以技术审核为前置的审批前置事项外,其他可以采取前置审批相关申报材料容缺措施。具体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研究确定的措施办理。

8.电子监察。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对故意拖延、相互推诿,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

四、实施流程

1.项目申请方提报同一并联审批阶段的建设项目申请材料,统一收发件窗口对办理业务的建设项目进行登记并创建大厅“一号通”项目编码。

2.统一收发件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逐项登记并出具登记凭证,向审批部门发送材料审查通知。

3.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并向统一收发件窗口发送审查结果信息。

4.审查过程中需补齐补证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提出补齐补正意见,向申请人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向窗口发送补齐补正信息。

5.审批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决定提交至统一收发件窗口。

6.统一收发件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指导项目申请方做好下一环节审批资料的准备。

五、阶段分工

1.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从140个工作日压缩到64个工作日。其中立项阶段18个工作日,区发展改革局为牵头部门,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地震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等联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行政审批;规划审批阶段28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或规划分局为牵头部门,国土资源分局、区卫生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施工审查阶段11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为牵头部门,区卫生局、公安分局、气象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施工许可阶段7个工作日,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完成审批事项。

2.社会投资核准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从133个工作日压缩到57个工作日。其中项目核准阶段11个工作日,区发展改革局为牵头部门,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地震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联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行政审批;规划审批阶段28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或规划分局为牵头部门,区卫生局、国土资源分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施工审查阶段11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为牵头部门,区卫生局、公安分局、气象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施工许可阶段7个工作日,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完成审批事项。

3.核准类工业项目,从31个工作日压缩到23个工作日。其中注册登记阶段(无前置)2个工作日,工商分局为牵头部门,公安分局、质监分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项目核准阶段6个工作日,区发展改革局为牵头部门,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地震局、环保分局等联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行政审批;规划审批阶段8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或规划分局为牵头部门,国土资源分局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施工审查阶段5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为牵头部门,公安分局、气象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施工许可阶段2个工作日,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完成审批事项。

4.备案类工业项目,从26个工作日压缩到19个工作日。其中注册登记阶段(无前置)2个工作日,工商分局为牵头部门,公安分局、质监分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备案阶段2个工作日,由区发展改革局完成审批;规划审批阶段8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或规划分局为牵头部门,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地震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等联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行政审批;施工审查阶段5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为牵头部门,公安分局、气象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施工许可阶段2个工作日,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完成审批事项。

六、工作职责

(一)区行政服务中心在并联审批中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督查和流程优化等工作。

2.公布并联审批事项,制作并联审批服务指南并做好审批信息的、公开和公示。

3.受理并联审批项目申请,组织联合办理、联合勘察;实施统一收发件管理,完善网上审批系统配套,实现信息共享。

4.协调督促审批进度,负责实施审批时限控制。督促进驻的中介机构服务提速,并将中介服务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5.定期通报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工作情况,提请区政府研究有关重大事项。

(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并联审批中履行以下职责:

1.明确窗口并联审批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办理的协调、管理及相关工作。

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并联审批流程、期限等要求,编制审批事项设立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服务指南文本。

3.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该阶段审批的总体掌握,具体审批部门于规定时限内将审批结果反馈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将同一并联审批阶段的审批情况反馈区行政服务中心;遇特殊情况可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召开协调会议推进,或通知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会商解决。

4.对电子版材料进行审核,需要核对或收取纸质资料的,应当在批文出具前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核对或收取纸质材料;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按照规定进行电子化上传至网上审批系统,予以共享。

(三)区法制办在并联审批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确定本区内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项目、备案审查项目要件和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等工作。

2.负责对审批部门提请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并联审批流程、期限等要求,逐项编制的包括审批事项设立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材料进行审查备案。

3.负责与区监察局对确定的建设项目及其流程、时限执行中有异议的审查;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应当提请区政府决定。在区政府未作出决定前,有关审批部门不得自行变更工作流程和期限。

(四)区监察局在并联审批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推进督查等工作。

2.建立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的实时监督,督促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3.负责会同区法制办协调解决不能形成议定意见或执行有关议定意见分歧较大的并联审批问题;无法协调解决的,报告区政府。

4.负责协调区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做好投诉的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及投诉的移交处理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审批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由中心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组织联合办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将并联审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完善协调促进工作机制,会同各进驻部门研究破除前置审批瓶颈,化解审批难题,确保审批进度。

(三)加强效能监察。由监察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所列有关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